离婚案件中判刑的属于过错方吗
导读:
离婚案件中判刑的不一定属于过错方如果因为重婚而被判刑的显然是过错方。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相反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后过错方仍然态度蛮横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则必将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因素。否则不顾过错方状况判以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实际中又得不到执行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那么离婚案件中判刑的属于过错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案件中判刑的不一定属于过错方如果因为重婚而被判刑的显然是过错方。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相反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后过错方仍然态度蛮横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则必将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因素。否则不顾过错方状况判以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实际中又得不到执行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关于离婚案件中判刑的属于过错方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案件中判刑的不一定属于过错方
如果因为重婚而被判刑的显然是过错方。如果是因为其他犯罪被判刑的是否是过错方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离婚时过错方赔偿标准怎么认定
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些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应受到惩罚的程度也不同。例如过错方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经常通奸屡次劝诫却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恋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受害人给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2)认错态度
过错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将减少并易于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后过错方仍然态度蛮横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则必将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因素。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还可要求过错方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从一个方面反应过错方的态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容易衡量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是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假如无论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如何认定事实就依照约定俗成甚至内部规章径行确定赔偿数额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富人可以以对其微不足道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支付很少的对价就达到了继续伤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并不能因数额较少的赔偿而完全获得心理上的抚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无从实现而经济条件较差的过错方则可能会因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而导致以后的生活无法维持从而对离婚忘而却步只好被迫维系已经毫无感情的婚姻无法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
另外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否则不顾过错方状况判以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实际中又得不到执行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