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举证责任分配事项
导读:
本案的关键在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举证责任分担问题。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或妻对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债务人刘某及其妻花某称刘某已将其夫妻对财产约定的协议向债权人靳某出示。对其主张刘某夫妇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其并未提供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靳某在将钱出借时确知刘某夫妇已有财产约定。因此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刘某店中的商品予以处理用于清偿刘某欠靳某的债务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那么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举证责任分配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的关键在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举证责任分担问题。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或妻对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债务人刘某及其妻花某称刘某已将其夫妻对财产约定的协议向债权人靳某出示。对其主张刘某夫妇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其并未提供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靳某在将钱出借时确知刘某夫妇已有财产约定。因此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刘某店中的商品予以处理用于清偿刘某欠靳某的债务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举证责任分配事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经研究后仍然裁定查封了刘某店中包括烟酒在内的全部商品并在刘某仍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委托拍卖行把商品予以变卖所得价款清偿了刘某的欠款。
本案的关键在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举证责任分担问题。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或妻对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一项新规定对此规定中第三人知道如何判断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第三人知道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甚至对婚姻存续期间特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难知道的。当前我国法律也没要求须进行公示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或者有其他形式的登记第三人也是难以知道的。事实上对大多数夫妻来说他们也不愿将这种约定进行公示。因此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债权人或第三人知道或者推定他们应当知道就势必损害债权人或第三人利益使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容易使夫或妻以有约定为借口而逃避债务。所以第三人是否明知应当由夫或妻已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负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债务人刘某及其妻花某称刘某已将其夫妻对财产约定的协议向债权人靳某出示。对其主张刘某夫妇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其并未提供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靳某在将钱出借时确知刘某夫妇已有财产约定。因此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刘某店中的商品予以处理用于清偿刘某欠靳某的债务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