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离婚代理意见
导读:
在立法上有的国家明文规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但个别国家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关系始告消灭。不同意离婚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在本案中真正的过错在于原告方不忠实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其诉称被告与他人同居无任何法律依据。同时因购房所借人民币2万1仟元原被告分别承担1万零5佰元。那么不同意离婚代理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立法上有的国家明文规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但个别国家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关系始告消灭。不同意离婚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在本案中真正的过错在于原告方不忠实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其诉称被告与他人同居无任何法律依据。同时因购房所借人民币2万1仟元原被告分别承担1万零5佰元。关于不同意离婚代理意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的法律概念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①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国家明文规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认为主体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终止的结果。
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关系始告消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
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多数国家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不同意离婚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走访了相关证人又参加法庭调查。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原被告自于1992年经人相识结婚至今已有17年之久。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1995年10月生育一子名XX被告在家抚养其子原告外出打工来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1997年原被告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借三峡移民搬迁规划和原告共同在村居民点修建了4间2楼一底的砖瓦房。2000年原被告又共同生育其一女XX。原被告为了共同发展家庭经济于2008年又共同借资购买了门面房一处共同从事面条加工。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二原告诉称被告与他人同居和失踪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
从法庭调查能够充分证明原告诉称被告违背伦理道德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无任何事实依据。相反只能说明原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17年以来家庭经济条件已开始好转后原告多次对亲朋好友宣称被告不再配做他的妻子思想道德开始腐化堕落。原告为了达成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趁被告今年外出打工挣钱还帐之际便在家造谣生事诬陷被告使其离婚后达与他人结婚。如果是失踪被告又是如何我原告取得联系和如何收到法院的传票呢?在本案中真正的过错在于原告方不忠实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其诉称被告与他人同居无任何法律依据。本案的真正受害人才是被告。被告今年3月外出务工是为了挣钱来归还购房和购面条设备的外债,其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严重不符。
三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其婚生子女各方抚养一个双方互不支付扶养费。
现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XX(现年15岁)女儿王XX(现年9岁)均为在校学生。如果法院确认原被告关系确以破裂判决离婚被告要求原被告分别扶养一子女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二个孩子由原告任其选之。
四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及债务的负担
家庭现共有位于XX路38号附2号11房屋一套及加工面条设备(共计人民币13万元)由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人民6万5仟元。同时因购房所借人民币2万1仟元原被告分别承担1万零5佰元。加之被告父母全家因三峡移民迁到了山东省现被告在XX地区举目无亲被告离婚后也无房屋居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以及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自结婚后一直在家中料理家务相夫教子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打工在结婚的17年来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被告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为原告的喜新厌旧的不道德行为所引起的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同时双方共同购买的摩托车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给被告一半的价款婚后购买的家电及生活用品一人一半。婚前被告嫁妆归还给被告。
综上所述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剥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泰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国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