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出轨而分居分居后与他人同居还能获得损害赔偿吗
导读:
因丈夫出轨而分居分居后与他人同居还能获得损害赔偿吗不能获得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案情简介因丈夫出轨而分居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4日在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被告为责任过错方故离婚协议中约定由被告赔偿50000元给原告作为精神补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以被告有过错行为的前提下签订被告作为过错方支付给原告补偿款50000元。本案中虽然原告辩称其为了开始新生活与他人同居但是无论夫妻感情如何即使是在分居期间只要法定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就需互相承担忠实义务因此原告在婚姻中也有过错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那么因丈夫出轨而分居分居后与他人同居还能获得损害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丈夫出轨而分居分居后与他人同居还能获得损害赔偿吗不能获得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案情简介因丈夫出轨而分居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4日在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被告为责任过错方故离婚协议中约定由被告赔偿50000元给原告作为精神补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以被告有过错行为的前提下签订被告作为过错方支付给原告补偿款50000元。本案中虽然原告辩称其为了开始新生活与他人同居但是无论夫妻感情如何即使是在分居期间只要法定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就需互相承担忠实义务因此原告在婚姻中也有过错无法获得损害赔偿。关于因丈夫出轨而分居分居后与他人同居还能获得损害赔偿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丈夫出轨而分居分居后与他人同居还能获得损害赔偿吗
不能获得夫妻双方均有过错。
案情总结
夫妻双方对婚姻均有忠诚义务现原被告均对婚姻不忠均有过错行为驳回原告请求。
案情简介因丈夫出轨而分居
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4日在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被告为责任过错方故离婚协议中约定由被告赔偿50000元给原告作为精神补偿款。离婚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协议支付50000元补偿款但被告一直不履行且拒绝协商。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赔偿金50000元给原告。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离婚前于2012年11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2013年10月24日才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双方并无过夫妻生活。原告自认其在离婚时已与他人同居并怀孕但表示在分居期间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离婚的原因是被告有过错行为离婚时自己并不知道已经怀孕。离婚后原告与现任丈夫吴某结婚并于2014年7月6日生下小孩吴某某。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以被告有过错行为的前提下签订被告作为过错方支付给原告补偿款50000元。当时原被告已分居近一年被告并不知道原告已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事实(原告当时亦不知自己已怀孕)在原告与现任丈夫结婚并生下小孩后从时间上推算出原告在未离婚时亦有过错从而拒付补偿款。对此原告的解释是要开始新生活不能因被告不同意签离婚协议而无限期拖延。但这并不能推脱原告存在的过错原告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婚姻问题。
原告在与被告离婚时隐瞒了其亦有过错的事实致使被告违背真实意思而与原告签订离婚协议同意支付补偿款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第二款“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被告作为过错方支付给原告补偿款50000元的条款为无效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
夫妻双方对婚姻均有忠诚义务现原被告均对婚姻不忠均有过错行为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原告辩称其为了开始新生活与他人同居但是无论夫妻感情如何即使是在分居期间只要法定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就需互相承担忠实义务因此原告在婚姻中也有过错无法获得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