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导读:
理由是丈夫与人同居,破坏了夫妻感情,应当赔偿损失。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李*当获得离婚赔偿。主要理由是李*夫的行为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是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的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但由于李*夫的行为对于李的损害没有达到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条件,即侵害的事实程度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依法不能获得赔偿。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理由是丈夫与人同居,破坏了夫妻感情,应当赔偿损失。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李*当获得离婚赔偿。主要理由是李*夫的行为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是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的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但由于李*夫的行为对于李的损害没有达到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条件,即侵害的事实程度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依法不能获得赔偿。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是否可以获得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6年5月10日,村妇李*花从娘家回来,发现丈夫与本社妇女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偷情。李的丈夫与该妇女均承认这只是第一次,以前没有任何关系。李一气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状中,李-请求法院判决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理由是丈夫与人同居,破坏了夫妻感情,应当赔偿损失。并且,请求法院判决不给与丈夫任何财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的请求应得到支持。理由是李的丈夫与人偷情,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家庭破裂,对李的精神打击太大。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李*当获得离婚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理由是李的丈夫的行为,属于违反道德的事,道德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只能受到谴责。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故法院不能支持李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主要理由是不符合“同居”的认定条件。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李*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和请求法院不给与丈夫财产的请求会得到支持,但精神损害的离婚赔偿不会得到支持。主要理由是李*夫的行为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是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的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在构成赔偿的要件上,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有五个条件:一是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二是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三是受害人无过错。四是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五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从本案来看,李的丈夫的行为具有过错,也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有违法性,李是没有过错的。但由于李*夫的行为对于李的损害没有达到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条件,即侵害的事实程度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依法不能获得赔偿。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司法解释第2条中将其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上述规定来看,认定同居的充分条件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维持一种持续、稳定地非共同居住关系,或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维持一种非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关系都不应视作是同居。本案中,李的丈夫与村妇王某某之间的行为,只属于偷情行为,不构成《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这样,在这个离婚案中,李的丈夫有错,但不符合赔偿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