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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程序瑕疵的审查离婚行为能否撤销

张芸律师2022.02.03439人阅读
导读:

案情2011年5月刘某与王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自愿离婚并就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在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了名但王某签的名字是“王小某”。那么存在程序瑕疵的审查离婚行为能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2011年5月刘某与王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自愿离婚并就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在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了名但王某签的名字是“王小某”。关于存在程序瑕疵的审查离婚行为能否撤销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2011年5月刘某与王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自愿离婚并就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在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了名但王某签的名字是“王小某”。县民政局当场办理了离婚登记发放了离婚证离婚证上的名字分别为“刘某“王某”。事后刘某以王某在离婚时用假名签字民政局审核不严为由将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行为。

分歧

对双方的离婚登记能否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政局未尽审查义务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应予以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政局未尽审查义务存在瑕疵不影响离婚登记行为的效力不应撤销。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向县民政局提供了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对财产问题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民政局经审查后为其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当场发放了离婚证。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就刘某提出的王某的签名问题未认真进行审查行政行为中存在瑕疵。但这种形式上的要求是为了保证民法典的正确执行这种程序上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离婚登记行为的无效。

另外民政局的离婚登记行为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原则其为刘某和第三人办理的离婚登记依法应予维持。刘某称王某用编造的名字在离婚协议上和离婚审查表上都写为“王小某”并承认和其一起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是其丈夫王某足以证明离婚是刘某与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维持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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