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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王学瑞律师2022.02.03902人阅读
导读:

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严格量化。由此,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量化已迫在眉睫。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是法官自由酌量原则,以及区加别对待原则,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该规定算定赔偿数额。对于人身自由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法第16条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讨论较多,下例供参考。那么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严格量化。由此,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量化已迫在眉睫。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是法官自由酌量原则,以及区加别对待原则,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该规定算定赔偿数额。对于人身自由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法第16条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讨论较多,下例供参考。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非法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后果,其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伤残者健康相关生命质量下降,在生理、功能、心理、社会和精神五个方面丧失或部分丧失对生活的享受,包括受害人现实生活环境和未来生活幸福。②伤残者相对寿命缩短。是指人体主要生命器官残缺或功能障碍,以及严重伤残者,其寿命相对同龄正常群体缩短,其未来生命权间接受到侵害。③受害人亲属丧亲之痛。因受害人死亡而致其亲人精神痛苦。④受害人遭受持续性疼痛和折磨,该疼痛和折磨事实上可以解除。如手术致手术用器械遗留体内一年以上。⑤受害人因非颅脑损伤而出现的永久性精神障碍。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第二,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必须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发达国家较低,个人收入主要是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盲目追求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必然在大部分案件中难以实施和执行,既显失公平,又因执法不一,而淡化了法律的严肃性片面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必然给我国现行赔偿制度带来混乱。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严格量化。由于没有量化的标准,致使受害人一方漫天要价;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由此,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量化已迫在眉睫。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是法官自由酌量原则,以及区加别对待原则,适当限制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是:

一是概算规则。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法官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资历这四种因素,基中前三种是着重考虑的因素。在计算时,首先按照当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限额、分成低、中、高三个档次,按前三种着重考虑的因素确定适用哪一个档次;然后再按照其他因素在这一档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动,最后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二是比照规则。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该规定算定赔偿数额。目前立法有规定的只有《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权侵害、生命权侵害和扶养请求权侵害,是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有具体的赔偿规定。对于人身自由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法第16条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虽然是国家赔偿标准,但关于人身自由权侵害的赔偿没有正式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比照这一规定执行。

三是参照规则。当确定精神利益中财产利益损失的数额时,可以参照其他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一是,参照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在营业组织的人身受到侵害时,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较为明显,较容易计算。实际上,这种损失就是受害人侵权期间受到的财产不利益。二是参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出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即可确定赔偿金数额。三是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在肖像权、名称权转让使用中,可以约定一定的使用费。对此,有约定使用费数额标准的,依其约定标准计算,没有约定标准的,参照类似使用费的一般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讨论较多,下例供参考。

邓瑞卓(1999)提出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即系数化公式。假定:A----精神损害应得赔偿额;b----受伤害之时至住院之前的肉体与精神痛苦的基本赔偿额,以小时为标准计算,不足1小时者按1小时计算;b''----伤势轻重与伤痛程度(10%~100%);c----住院期间的肉体与精神痛苦基本赔偿额,以日为标准计算,不足1日者按1日计算;d----受害人出院后肉体与精神痛苦基本赔偿额;e----丧失生活享受的基本赔偿额;f----伤残等级(10%~100%);g----残废者之每位亲属精神损害基本赔偿额;h----残亡者与其亲属的亲情关系程度,父母、子女、配偶为100%,兄弟姐妹为80%,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60%,其他亲属为40%,如果低等级者与伤亡者形成事实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呈扶养关系,按100%计算;I----法定生存年限为70岁,70岁以上者按3年计算;I''----残废者评残时的年龄;I''''----亲属在受害人评残或死亡时的年龄;j----丧失亲人的基本赔偿额。①一般伤害的赔偿额:A=b(1+b'')+c+d。②残废者的赔偿额:A=b(1+b'')+cb''+f(I-I'')(d+e)。残废者每位亲属的赔偿额:A=g[1+hf(I-I'''')]。③受害人在受伤时立即死亡,每位亲属的赔偿额:A=j[1+h(I-I'''')]。受害人非立即死亡,死者在受伤后至入院前死亡的,其赔偿额:A=b(1+b'')。死者在住院期间死亡的,其赔偿额:A=(1+b'')(b+c)。各亲属在上述期间的精神损害赔偿额:A=g(1+hb''),b''按最高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整个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并结合现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以下考虑因素,仅供参考:

(1)受害人死亡的,对死亡者本人予以赔偿1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直接计算10倍;对死亡者近亲属予以赔偿2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大小因素进行计算扣除,即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减少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倍;对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倍。

(2)受害人致残疾的,首先对伤残者之残疾确定赔偿数额上限,即从伤残之日起予以计算2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残疾赔偿金,该残疾赔偿金不依受害人年龄为参酌因素,然后采用以司法鉴定方式评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级(按十个等级计算);最后依据该不同等级,在上述计算所得赔偿上限范围内,确定受害人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基本档次。

(3)对于未达残疾程度的受害人给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司法鉴定方式评定轻伤、重伤标准来划分等级。轻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重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平均生活费的35倍。毁容或胎儿流产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10倍,60周岁以上的可适当减少。但对未达残疾程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其情节一般不能超过残疾赔偿金,如一般情节轻微的,可只判令加害人赔礼道歉或定期看望。上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考虑双方责任分担、受害人身份及社会地位等因素,这些因素在确定最终赔偿数额时应予酌情衡量。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全部给付,另一种是每年给付相当的金额,也称年金制。笔者认为一次全部给付较为合理,因为在年金制的情况下,给付过程有时延续十几年之久,在这期间如果加害人失踪、丧失收入来源或死亡而又无遗产时,受害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即使加害人不存在上述情况,但其拒绝继续履行给付的,受害人还要在判决生效后不断申请执行,颇费周折。而且若受害人为死亡者的近亲属时,受害人在支付期间死亡,而又无继承人的情形下,实际上加害人就不会给付余下的抚慰金,起不到对加害人的惩罚作用。所以,虽然年金制考虑到加害人的经济条件,有利于减少其支付的困难,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采用一次全部给付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一次性支付还可使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有了可让与性和可继承性。当然,法官在审理个案时,如果赔偿数额非常巨大,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又很差时,可酌情将付款期限适当延长,分为二次或三次支付。如果受害人同意每年支付相当数额的,法官也可判决采用年金制。当然,此情形下为了避免由于加害人的原因,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可以责令以多次支付赔偿的责任人提供一定保值的财产担保或提供具有良好的资信人如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担保,以避免债务人将来逃避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非法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后果,其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伤残者健康相关生命质量下降,在生理、功能、心理、社会和精神五个方面丧失或部分丧失对生活的享受,包括受害人现实生活环境和未来生活幸福。②伤残者相对寿命缩短。是指人体主要生命器官残缺或功能障碍,以及严重伤残者,其寿命相对同龄正常群体缩短,其未来生命权间接受到侵害。③受害人亲属丧亲之痛。因受害人死亡而致其亲人精神痛苦。④受害人遭受持续性疼痛和折磨,该疼痛和折磨事实上可以解除。如手术致手术用器械遗留体内一年以上。⑤受害人因非颅脑损伤而出现的永久性精神障碍。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第二,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必须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发达国家较低,个人收入主要是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盲目追求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必然在大部分案件中难以实施和执行,既显失公平,又因执法不一,而淡化了法律的严肃性片面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必然给我国现行赔偿制度带来混乱。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严格量化。由于没有量化的标准,致使受害人一方漫天要价;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由此,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量化已迫在眉睫。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是法官自由酌量原则,以及区加别对待原则,适当限制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是:

一是概算规则。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法官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资历这四种因素,基中前三种是着重考虑的因素。在计算时,首先按照当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限额、分成低、中、高三个档次,按前三种着重考虑的因素确定适用哪一个档次;然后再按照其他因素在这一档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动,最后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二是比照规则。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该规定算定赔偿数额。目前立法有规定的只有《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权侵害、生命权侵害和扶养请求权侵害,是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有具体的赔偿规定。对于人身自由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法第16条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虽然是国家赔偿标准,但关于人身自由权侵害的赔偿没有正式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比照这一规定执行。

三是参照规则。当确定精神利益中财产利益损失的数额时,可以参照其他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一是,参照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在营业组织的人身受到侵害时,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较为明显,较容易计算。实际上,这种损失就是受害人侵权期间受到的财产不利益。二是参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出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即可确定赔偿金数额。三是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在肖像权、名称权转让使用中,可以约定一定的使用费。对此,有约定使用费数额标准的,依其约定标准计算,没有约定标准的,参照类似使用费的一般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讨论较多,下例供参考。邓瑞卓(1999)提出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即系数化公式。假定:A----精神损害应得赔偿额;b----受伤害之时至住院之前的肉体与精神痛苦的基本赔偿额,以小时为标准计算,不足1小时者按1小时计算;b''----伤势轻重与伤痛程度(10%~100%);c----住院期间的肉体与精神痛苦基本赔偿额,以日为标准计算,不足1日者按1日计算;d----受害人出院后肉体与精神痛苦基本赔偿额;e----丧失生活享受的基本赔偿额;f----伤残等级(10%~100%);g----残废者之每位亲属精神损害基本赔偿额;h----残亡者与其亲属的亲情关系程度,父母、子女、配偶为100%,兄弟姐妹为80%,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60%,其他亲属为40%,如果低等级者与伤亡者形成事实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呈扶养关系,按100%计算;I----法定生存年限为70岁,70岁以上者按3年计算;I''----残废者评残时的年龄;I''''----亲属在受害人评残或死亡时的年龄;j----丧失亲人的基本赔偿额。①一般伤害的赔偿额:A=b(1+b'')+c+d。②残废者的赔偿额:A=b(1+b'')+cb''+f(I-I'')(d+e)。残废者每位亲属的赔偿额:A=g[1+hf(I-I'''')]。③受害人在受伤时立即死亡,每位亲属的赔偿额:A=j[1+h(I-I'''')]。受害人非立即死亡,死者在受伤后至入院前死亡的,其赔偿额:A=b(1+b'')。死者在住院期间死亡的,其赔偿额:A=(1+b'')(b+c)。各亲属在上述期间的精神损害赔偿额:A=g(1+hb''),b''按最高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整个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并结合现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以下考虑因素,仅供参考:

(1)受害人死亡的,对死亡者本人予以赔偿1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直接计算10倍;对死亡者近亲属予以赔偿2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大小因素进行计算扣除,即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减少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倍;对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倍。

(2)受害人致残疾的,首先对伤残者之残疾确定赔偿数额上限,即从伤残之日起予以计算2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残疾赔偿金,该残疾赔偿金不依受害人年龄为参酌因素,然后采用以司法鉴定方式评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级(按十个等级计算);最后依据该不同等级,在上述计算所得赔偿上限范围内,确定受害人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基本档次。

(3)对于未达残疾程度的受害人给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司法鉴定方式评定轻伤、重伤标准来划分等级。轻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重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平均生活费的35倍。毁容或胎儿流产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10倍,60周岁以上的可适当减少。但对未达残疾程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其情节一般不能超过残疾赔偿金,如一般情节轻微的,可只判令加害人赔礼道歉或定期看望。上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考虑双方责任分担、受害人身份及社会地位等因素,这些因素在确定最终赔偿数额时应予酌情衡量。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全部给付,另一种是每年给付相当的金额,也称年金制。笔者认为一次全部给付较为合理,因为在年金制的情况下,给付过程有时延续十几年之久,在这期间如果加害人失踪、丧失收入来源或死亡而又无遗产时,受害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即使加害人不存在上述情况,但其拒绝继续履行给付的,受害人还要在判决生效后不断申请执行,颇费周折。而且若受害人为死亡者的近亲属时,受害人在支付期间死亡,而又无继承人的情形下,实际上加害人就不会给付余下的抚慰金,起不到对加害人的惩罚作用。所以,虽然年金制考虑到加害人的经济条件,有利于减少其支付的困难,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采用一次全部给付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一次性支付还可使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有了可让与性和可继承性。当然,法官在审理个案时,如果赔偿数额非常巨大,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又很差时,可酌情将付款期限适当延长,分为二次或三次支付。如果受害人同意每年支付相当数额的,法官也可判决采用年金制。当然,此情形下为了避免由于加害人的原因,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可以责令以多次支付赔偿的责任人提供一定保值的财产担保或提供具有良好的资信人如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担保,以避免债务人将来逃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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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方法】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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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方法】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内容:轻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但对未达残疾程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其情节一般不能超过残疾赔偿金,如一般情节轻微的,可只判令加害人赔礼道歉或定期看望。上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考虑双方责任分担、受害人身份及社会地位等因素,这些因素在确定最终赔偿数额时应予酌情衡量。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方法】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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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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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

    内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般赔偿原则。兼顾事故行为人的主观违法性和事故的严重性。精神赔偿应在生命权及健康权被侵害到定程度达到社会认同的足以单独请求精神赔偿的程度才能请求。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那么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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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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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需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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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需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内容:从目前情况来看,法院在处理侵害生命健康权赔偿类案件时,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本着“从严”的原则。那么交通事故需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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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计算方法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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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计算方法

    内容: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该规定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综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计算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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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面部有疤痕,如果遭遇了严重精神损害的,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数额由这些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的手段;3、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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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交通事故构成轻伤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因此,法律上应当承认原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刑事诉附带民事诉讼,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达不到评残标准的轻微损伤的受害人是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此,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依法可请求对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构成轻伤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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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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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计算方法?

    内容: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那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计算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382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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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所考虑的因素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确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所考虑的因素

    内容:确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所考虑的因素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个分复杂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那么确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所考虑的因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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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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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交通事故赔偿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内容:所以在交通事故的索赔中他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取得定金额的经济补偿是完全合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在交通事故索赔中当事人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否则人身侵害诉讼结束后不能就同交通事故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笫7条规定受害人本人、死亡人的近亲属即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的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有精神损害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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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内容: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严格量化。由此,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量化已迫在眉睫。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是法官自由酌量原则,以及区加别对待原则,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该规定算定赔偿数额。对于人身自由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法第16条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讨论较多,下例供参考。那么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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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内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原则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和“赔偿损失”财产性责任方式种。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赔偿的应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作出适当的限制灵活处理防止“只抚不赔”和“只赔不抚”两个极端对于加害程度较轻影响不大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如赔礼道歉、定期看望从而正确发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功能。那么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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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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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是怎样的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明确授权各地可以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仍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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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466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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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大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2013年大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内容:2013年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陈业伟(仅供参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539.00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990.00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417.00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637.00 5、丧葬费:27410.00 6、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820.00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门诊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那么2013年大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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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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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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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内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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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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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

    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那么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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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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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个原则

    内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个原则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之间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涉及到受害人生理、心理、意志、精神的损失是些目前科学技术无法采用金钱精确计算的客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很难在法律上限定个标准数额幅度或者确定个最高的赔偿限额。那么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个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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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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