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索赔的注意问题有哪些
导读: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那么车祸索赔的注意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关于车祸索赔的注意问题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索赔注意事项有哪些
1、明确能否作为交通事故索赔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希望进行交通事故索赔之前,首先要确定的一点是发生的与车辆相关的事故是否是交通事故,这是索赔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属于交通事故,则可以根据《道路安全法》进行责任认定和索赔;如果不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根据相关的其他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119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仅仅根据此解释很难明确交通事故的范围,故还需要有以下明确的界定:
(1)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2)必须是由车辆造成的事故;
(3)从时间上看,必须发生在车辆运行过程中;
(4)必须要有损害的后果发生;
(5)从主观心理态度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是过错或意外。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
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我国机动车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应当由其他主体承担。
除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之外,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a、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不低于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不低于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不低于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承担不低于20%的赔偿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全封闭路段内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低于10%的赔偿责任。
b、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分担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直接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来进行损害赔偿。
c、当事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情况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前款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均驾驶机动车辆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辆,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辆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辆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辆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3、要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对车祸损害的赔偿项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而医疗费(应当到交警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交通费、住宿费等按照实际必须的费用,凭发票支付。
另外,受害方不能以不固定的收入计算损失额,也不要提出预期收入的损失等赔偿要求。
4、要按统一的标准计算损失赔偿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每年都会公布一次当年境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费用的执行标准,它是依据省级统计局、民政厅提供的上年度国有单位同行业平均工资、平均生活费支出、丧葬费和居民困难补助等有关数据标准确定的,主要包括4项内容:(1)国有单位同行业平均年工资额;(2)城乡居民平均生活费;(3)丧葬费;(4)城乡居民困难补助费。凡是在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相关费用一律按该标准执行,各地不能各行其是。
5、要相信交警,不要私下了结
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做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单位,他们专司此职、训练有素,应该相信交警会公平、合理地划分事故责任和计算损害赔偿费。不要无端怀疑交警被对方“买通”,或者感叹己方没有“关系”,这样将使事故处理工作复杂化,使当事人耗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容易产生偏激情绪,干扰交警部门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