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4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导读:
余伟安律师提醒:在具体认定标准上把握好三个概念:一是“城镇居民”不同于“非农业户籍居民”;二是城镇和城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三是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六)就高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那么陕西省2014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余伟安律师提醒:在具体认定标准上把握好三个概念:一是“城镇居民”不同于“非农业户籍居民”;二是城镇和城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三是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六)就高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关于陕西省2014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主要包括如下赔偿项目,根据官方最新公布参考数据,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整理汇总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标准
(一)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三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三)计算公式:
【60以下】(按照20年计算最高数额)
死亡赔偿金=22858(城镇)/6503(农村)×20=457160元/130060元
【60--75】死亡赔偿金=22858(城镇)/6503(农村)×[20-(实际年龄-60)]
【75以上】死亡赔偿金=22858(城镇)/6503(农村)×5=114290/32515元
(四)参考数据:根据规定,城镇户籍农村户籍一般区别对待,分别参考数据:
陕西省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858元
陕西省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503元
(五)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情况:对于农村居民符合(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等规定(3)《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情形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余伟安律师提醒:在具体认定标准上把握好三个概念:一是“城镇居民”不同于“非农业户籍居民”;二是城镇和城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三是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六)就高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
(一)定义: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三)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抚养费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18以下】16680元(城镇)/5724元(农村)×(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8--60】16680元(城镇)/5724元(农村)×2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60--75】16680元(城镇)/5724元(农村)×[20-(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75以上】16680元(城镇)/5724元(农村)×5÷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
3、被抚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680元(城镇)/5724元(农村)
(四)参考数据:根据规定,城镇户籍农村户籍一般区别对待,分别参考数据:
陕西省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680元
陕西省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5724元
(五)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情况:对于符合(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余伟安律师提醒:在具体认定标准上把握好三个概念:一是“城镇居民”不同于“非农业户籍居民”;二是城镇和城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三是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六)就高赔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七)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项赔偿项目将存在争议,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该项目虽不列入赔偿项目,但是款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余伟安律师认为目前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较低,而且没有司法解释如何“计入”问题,所以目前还应该就被抚养人生活费单独判决,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也是这样执行的。
三、丧葬费标准
(一)定义: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计算公式:
2014年陕西省丧葬费赔偿额=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目前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因此沿用旧标准,如下:
2013年陕西省丧葬费赔偿额=2012年度陕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4330/12)*6=22165元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一般法院内部会形成一个基本意见,然后针对不同案件做具体裁量。构成死亡的,权利人一般可以争取到。不同案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多少都会有一定影响。余伟安律师参与的很多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不同。近一两年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不低于1万元,有很多精神损害抚慰金都超过2万元,个别超过5万元甚至更多。
五、其他赔偿项目及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另外,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治过程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死亡前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都应列入赔偿项目。具体标准按照《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