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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陕西省2014年)

王熙律师2022.01.271022人阅读
导读:

2014年审理的交通事故取上一年度的参考数据1.2012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约为44330元2.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那么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陕西省2014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4年审理的交通事故取上一年度的参考数据1.2012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约为44330元2.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关于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陕西省2014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4年审理的交通事故取上一年度的参考数据

1.2012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约为44330元

2.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

3.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03元。

4.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约为15333元。

5.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约为5115元。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护理的人数×护理的时间×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为每日30至5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补助30元×住院天数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司法实践应当附有购买营养品的正式票据。视伤情的情况每日20至50元不等。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可支配收入×年限×伤残等级

2014年城市居民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100457160元

二级伤残为457160元×90411444元

三级伤残为457160元×80365728元

四级伤残为457160元×70320012元

五级伤残为457160元×60274296元

六级伤残为457160元×50228580元

七级伤残为457160元×40182864元

八级伤残为457160元×30137148元

九级伤残为457160元×2091432元

十级伤残为457160元×1045716元。

2014年农村居民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为6503元×20年100130060元

二级伤残为130060元×90117054元

三级伤残为130060元×80104048元

四级伤残为130060元×7091042元

五级伤残为130060元×6078036元

六级伤残为130060元×5065030元

七级伤残为130060元×4052024元

八级伤残为130060元×3039018元

九级伤残为130060元×2026012元

十级伤残为130060元×1013006元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消费性支出×需要扶养年限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市被抚养人生活费15333元×(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5115元×(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5333元×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5115元×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533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511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5333元×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15元×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1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2014年度死亡赔偿金以20年为例

城市22858元×20年457160元

农村6503元×20年130060元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该项目的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故可根据全国各地司法实践中一般在5000元到10万元之间

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

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

1、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坏虽然经过修理但其整体的安全性、操控性都有所下降这样的就造成了其价值的减损。

2、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3、其他财产损失

注意点

1、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居民与农民的差别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3、上一年度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意见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买卖报废车辆的(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第三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购买人付清全部购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实际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他人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五)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六)有其他过错的。

第八条、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养及扣押、出质、留置期间因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被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受雇期间非因从事雇佣活动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以其财产管理人为被告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力人起诉要求机动车方与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机动车一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其承担应当投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三)赔偿责任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责任。

第十五、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五)无责任者不承担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一)主要责任承担90(二)同等责任承担60(三)次要责任承担40(四)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者承担5但赔偿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七条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过错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外可以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任。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签订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按该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但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该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该协议无效、可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赔偿权力人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赔偿权力人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约定一方驾驶他方机动车并以他方名义从事经营他方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承包合同。

第二十八条、合同约定一方将自有机动车登记在他方名下并以他方名义从事运营的应当认定为挂靠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涉及的内容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第三十条、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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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湖南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

    内容: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2014年1月21日发布湖南省2013年度经济统计数据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14元。那么湖南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2797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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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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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2014年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第一部分赔偿项目及相关数据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通常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具体的赔偿项目及数额需要根据个案的详细情况确定二、相关数据1、2013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2013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03元。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那么2014年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2719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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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六)住宿费:凭票支付,不得超过340元/天(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2014至2015年最新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2014至2015年最新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关于2014至2015年最新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那么,省最新的关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标准如何计算?2014-2015年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一、数据说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之后2015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新标准尚未发布,老标准为:37924元/年2=18962元五、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划分为10级,从第1级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那么2014至2015年最新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1733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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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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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内容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2014上海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2014上海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内容:1、医药费按发票2、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3、护理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按家属实际减少收入计算4、营养费20—40/天营养期限5、交通费按票据6、住宿费合理发生实际费用7、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住院时间8、物损费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车辆、衣物、手机等损9、鉴定费凭票据10、律师费凭票据参照上海律师政府收费指导价11、残疾赔偿金60周岁及其以下城镇4385120伤残系数农村1920820伤残系数61—75周岁城镇43851年限系数农那么2014上海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2720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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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 诊疗费 +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等)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注:计算误工费的基数(误工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统计①受害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陕西省2014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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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陕西省2014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内容:余伟安律师提醒:在具体认定标准上把握好三个概念:一是“城镇居民”不同于“非农业户籍居民”;二是城镇和城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三是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六)就高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那么陕西省2014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491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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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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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具体金额需根据材料详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陕西省2014年)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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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陕西省2014年)

    内容:2014年审理的交通事故取上一年度的参考数据1.2012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约为44330元2.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那么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陕西省2014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271022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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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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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2015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2014年-2015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

    内容: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3〕9号)的规定2014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计算用数据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07元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001元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50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367元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5,873元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1、那么2014年-2015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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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754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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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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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2014年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

    内容:湖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那么2014年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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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7102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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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西安市、陕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详解、法律依据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2014年西安市、陕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详解、法律依据

    内容:2014年西安市、陕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详解、法律依据 2013年西安市、陕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法律依据及计算标准 本律师办理了大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积累了很丰富的经验和技巧,胜诉率极高,现将有关法律知识发布如下。那么2014年西安市、陕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详解、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335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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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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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2014年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内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时间也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的规定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那么2014年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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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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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最新西安市陕西省交通事故伤残死亡赔偿标准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2013年最新西安市陕西省交通事故伤残死亡赔偿标准

    内容:2013年最新西安市、陕西省交通事故伤残、死亡赔偿标准、法律依据及计算详解 一、2013年审理的交通事故取上一年度的参考数据 1.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为39043元 2.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734元。 4.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约为15333元。那么2013年最新西安市陕西省交通事故伤残死亡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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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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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2014年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因同一起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那么2014年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1764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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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简易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2014年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简易版)

    内容: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注意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应积极争取按照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那么2014年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简易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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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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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2015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2014年-2015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内容: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的规定,2013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用数据: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07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00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50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3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5,873元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 适用最新数据计算,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最高可以增加约四万元。那么2014年-2015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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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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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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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陕西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2014年陕西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内容: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上述数据有王*旭律师本人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那么2014年陕西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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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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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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