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怎么办
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怎么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送达当事人,办案民警应当受到失职处分。
1、依照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若事故当事人无法联系,则启动公文送达,30天后视为送达并签收。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3、交通警察违反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送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期限
基于不同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也不相同,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