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鉴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导读:
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这属于四级伤残。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那么如何鉴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这属于四级伤残。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关于如何鉴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如何鉴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1、当事人可以通过三种途径申请伤残鉴定:
(1)通过向交警被部门申请;
(2)通过诉讼之后向法院申请,由交警或者法院指定专业机构进行伤残和“三期”鉴定;
(3)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有律师事务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必须有响应的资质,否则鉴定结论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2、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有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意义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5、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6、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7、为避免诉讼前自行鉴定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而提起的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程序,在争议比较大、无法达成调解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受害方可以选择在诉讼之后,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制定或者法院主持下共同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以便确定赔偿各项费用的期限。
二、伤残等级该如何鉴定呢?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交功能完全丧失,这是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社交功能极度困难,这属于二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社会交往困难。这是三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社会交往严重受限。这属于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社会交往贫乏。这些属于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交往狭窄。属于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社会交往能力降低。属于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社会交往受约束。属于八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属于九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属于十级伤残。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