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什么时候做
导读: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什么时候做1、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那么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什么时候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什么时候做1、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关于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什么时候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什么时候做
1、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3、鉴定应当在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4、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6、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7、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