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成因及对策——兼论破产立法的完善
导读:
在每年上千件的破产案件中,申请人大多为债务人,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则寥寥无几。以审理破产案件较好的上海市为例,该市法院1997年审理破产案件27件,债务清偿率平均也仅有5.01%,最高的也只有16.3%。)造成破产债务清偿率低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注:唐向文:《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与银行对策——兼论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那么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成因及对策——兼论破产立法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每年上千件的破产案件中,申请人大多为债务人,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则寥寥无几。以审理破产案件较好的上海市为例,该市法院1997年审理破产案件27件,债务清偿率平均也仅有5.01%,最高的也只有16.3%。)造成破产债务清偿率低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注:唐向文:《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与银行对策——兼论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关于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成因及对策——兼论破产立法的完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破产不再是冷僻的话题,特别是199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18个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试点以来,企业破产步伐加快。据有关部门统计,1994年全国破产案件立案总数高达1625件,超过了自199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生效以来历年破产案件的总和,(注:曹x源:《破产立法在中国的发展》,《学术研究》1996年第4期。)而且近两年这种势头有增无减。作为保障债权人充分享有债权的最有效的一种手段,企业破产理应得到债权人广泛支持,然而现实并非如此,许多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对企业破产已到了谈虎色变的地步,有的银行甚至以实行破产高风险区信贷制裁策略来对付企业破产,以致产生了一种债务人希望破产债权人害怕破产的怪圈。在每年上千件的破产案件中,申请人大多为债务人,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则寥寥无几。以审理破产案件较好的上海市为例,该市法院1997年审理破产案件27件,债务清偿率平均也仅有5.01%,最高的也只有16.3%。(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范破产,为企业优胜劣汰提供司法保障》,《人民司法》1998年第5期。)造成破产债务清偿率低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二是破产企业的资产在破产期间因管理不力、评估不公等原因而大量流失,导致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三是职工安置费用来源于破产财产,几乎占空了破产财产,导致其它债权无法清偿或不能得到充分清偿。四是破产费用过高。武汉市青山区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为78.9万元,占其破产时帐面资产的9.5%。该市某棉纺厂破产时帐面资产为7456万元,破产费用却高达490万元,占其资产的6.57%。破产费用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监督,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权益。(注:唐向文:《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与银行对策——兼论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危害了债权人利益。前两年,某大城市的一个破产欺诈案件颇具典型意义。该大城市的百货批发站长期以来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早就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地步。该企业将价值2313万元的剩余财产的95%即2217万元抽出去另行注册一家新的企业。新企业的全部营业场所、设备、工作人员均出自老企业,老企业变成了一个空壳子。半年之后便以经过变更之后的老企业(只剩下5%的财产)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这起抽逃资金的破产欺诈案,不仅经过该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市工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认可,更为严重的是得到了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注:曹x源:《破产立法在中国的发展》,《学术研究》1996年第4期。)如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即时予以纠正,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将得不到保护。六是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不力,在破产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债权可占相当大的一部分,有的企业也往往因大量的债权回收不了而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帐面债权多,实际有效债权少。不少企业的领导和经营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少债权不及时催讨,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的保护,更有的连一纸合同、一张欠据都没有,使得清收债权没有依据。二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往往人数众多,分散的地域又广,受时间、财力的影响,很难一催讨到位。三是主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破产企业认为即使债权清收回来,自己也得不到,何须白费力气,导致催要债权的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的经营人员在经营中原本就有违法行为,害怕追讨追出问题来,于己不利,所以也不愿追讨债权。如何解决破产债务清偿率低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破产立法的宗旨能否从根本上得以实现,也是新的破产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只要在破产立法和相关法律中完善一些制度,就能有效地改变这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