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
导读:
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的研究相比,国内关于不当得利的研究较为薄弱。实体法上对不当得利的研究并未形成有系统的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得利诉讼也未进行类型化。在不当得利诉讼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通则》第92条。原告若欲通过诉讼实现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则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必须得到满足: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均需得到证明。那么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的研究相比,国内关于不当得利的研究较为薄弱。实体法上对不当得利的研究并未形成有系统的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得利诉讼也未进行类型化。在不当得利诉讼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通则》第92条。原告若欲通过诉讼实现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则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必须得到满足: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均需得到证明。关于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原告主体为受损方。
不当得利作为债权发生的重要根据之一,在民事诉讼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相当简略,只有两个条文:
(1)《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而实践中不当得利诉讼的问题之复杂,则远非该两个条文可以解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的研究相比,国内关于不当得利的研究较为薄弱。实体法上对不当得利的研究并未形成有系统的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得利诉讼也未进行类型化。甚至对在实践中极为重要的基础性的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问题,理论及实务界亦无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