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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

陈明月律师2022.02.061010人阅读
导读:

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的研究相比,国内关于不当得利的研究较为薄弱。实体法上对不当得利的研究并未形成有系统的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得利诉讼也未进行类型化。在不当得利诉讼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通则》第92条。原告若欲通过诉讼实现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则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必须得到满足: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均需得到证明。那么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的研究相比,国内关于不当得利的研究较为薄弱。实体法上对不当得利的研究并未形成有系统的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得利诉讼也未进行类型化。在不当得利诉讼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通则》第92条。原告若欲通过诉讼实现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则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必须得到满足: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均需得到证明。关于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原告主体为受损方。

不当得利作为债权发生的重要根据之一,在民事诉讼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相当简略,只有两个条文:

(1)《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而实践中不当得利诉讼的问题之复杂,则远非该两个条文可以解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的研究相比,国内关于不当得利的研究较为薄弱。实体法上对不当得利的研究并未形成有系统的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得利诉讼也未进行类型化。甚至对在实践中极为重要的基础性的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问题,理论及实务界亦无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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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2、认定条件:主体条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张的权益是合法权益。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 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

    内容: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主体: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那么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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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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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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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内容:在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中,债务人作为债权异议诉讼的原告,应将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被告。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25条第7项规定管理人的职权之一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笔者认为,此项诉讼不应由管理人代表进行诉讼,应有债务人自己行使。异议债权人对受异议债权提起异议诉讼的法理基础,在于民法典上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受异议的债权可能会影响破产财产的分配,从而损害持异议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不提异议的前提下,持异议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异议债权人作为债权异议诉讼的原告。那么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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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的诉讼主体是谁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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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不当得利的诉讼主体是谁

    内容:不当得利的诉讼主体是谁不当得利的诉讼主体是不当得利占有人和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人。不当得利怎么起诉:起诉不当得利的,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受理后,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然后宣判。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那么不当得利的诉讼主体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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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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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抚养权的主体是父母还是子女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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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变更抚养权的主体是父母还是子女

    内容:抚养权变更的主体是父母还是子女2007年3月,父母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张-红由生父张某抚养,后因其与继母不合,便与生母李某生活在一起。针对本案,即由生母李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那么变更抚养权的主体是父母还是子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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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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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3.法律规定可以由家属或律师代为出庭,并无不妥的行为,请问你是想咨询什么呢?只是诉讼主体???
  • 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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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

    内容: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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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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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行政诉讼案中确认原告主体资格的办法: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纠纷中的检察机关可作为原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主体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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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主体有哪些

    内容: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主体有哪些刑事诉讼主体是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执行一定诉讼职能,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中国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结局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刑事诉讼主体。 关于刑事诉讼主体,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认识不一。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把刑事诉讼主体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区别开来。刑事诉讼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刑事诉讼的一切机关和个人。

    张嘉娱律师
    2022.03.2362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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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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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项目部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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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项目部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内容:投资项目诉讼主体中标人还是项目公司但从诉讼主体上看,职能部门毕竟不能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这类案件应当由建设单位作为当事人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项目部领取了营业执照,则应认定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项目部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以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项目部领取了营业执照,则应认定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项目部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以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体资格认定是什么 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体资格认定是: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项目部应当认定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以原告、被告或者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修路的项目部能否成为诉讼主体法律主观: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所以可以认定项目部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无论起诉还是应诉均应以所属法人为原、被告,由所属企业办理相关委托授权手续。

    张旭律师
    2023.12.2860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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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抚养费起诉主体有哪些规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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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拖欠抚养费起诉主体有哪些规定

    内容:拖欠抚养费起诉主体有哪些规定平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刘甲。2016年12月,平某以原告名义向本院主张要求刘某从2016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儿子。实际上,本案平某与刘某签订离婚协议关于儿子抚养费的支付问题约定,只是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作为判决刘某应支付多少抚养费的参考,如刘某的经济条件有显著提高或者当地的经济水平提高,可以判决其给付高于双方约定抚养费的标准。但如果刘某的生活水平较低,无固定收入,法院也有可能判决少于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那么拖欠抚养费起诉主体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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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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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中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案例中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钱某按照约定完成拆迁任务,村委主任的张某补偿了其2500元现金。证据显示被告钱某老宅宅基地未有其一草一木。属于村委会内部管理问题,法定代表人行为是法人行为,民事责任承担主体是耿潭村委会,不应由其遭受经济损失。原村委主任张某继承人可以不当得利要求6户返还其垫付的现今2500元。因此认为,本案原审被告钱某不具有承担返还2500元义务的主体资格,事实也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以支持。那么案例中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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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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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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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

    内容: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的研究相比,国内关于不当得利的研究较为薄弱。实体法上对不当得利的研究并未形成有系统的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得利诉讼也未进行类型化。在不当得利诉讼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通则》第92条。原告若欲通过诉讼实现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则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必须得到满足: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均需得到证明。那么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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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几分钟的生命 有无民事主体资格?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几分钟的生命 有无民事主体资格?

    内容:一审观点婴儿享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梁女士怀孕期间,一直都在云南省妇幼保健院进行各项检查。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原告梁女士于2005年3月28日零点20分产下一个活男婴,梁女士之子既然是分娩脱离母体后仍然存活的男婴,就应该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由于妇幼保健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和违规行为,因此,妇幼保健院侵害了梁女士及其丈夫的民事权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审观点属于医疗事故判赔五万余元“事实是梁女士之子生产后就没有呼吸,抢救20分钟后仍无呼吸、无心跳,与家属交代病情后,家属同意放弃抢救。因此不应认定其享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那么几分钟的生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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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代位诉讼。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将债权人列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均不妥。理由是其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代位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特征,代位权案件审理的结果,将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担保物权,此点亦符合原、被告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在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和其它债权人是共同原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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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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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立案金额的法律规定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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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不当得利立案金额的法律规定

    内容:生活中,有一些钱财利益的取得会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因为构成了他人的损失,所以不当得利涉及到返还,很多债权人就会问不当得利金额多少可以立案,这里催天下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不当得利立案金额的法律规定。如果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要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若发现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若没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即可立案。那么不当得利立案金额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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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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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内容: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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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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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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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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