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向岳父借款应偿还吗
导读:
同年2月24日,相大爷又筹款2万元借给夫妻俩,同样约定每1万元年息500元,两次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出具欠条。相大爷主张的借款,有双方的陈述和相某自行记录的欠款明细、夫妻俩的通话录音、通话记录单予以证明,可以相互佐证,由此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两被告从相大爷处借款应按约定及时偿还。那么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向岳父借款应偿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年2月24日,相大爷又筹款2万元借给夫妻俩,同样约定每1万元年息500元,两次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出具欠条。相大爷主张的借款,有双方的陈述和相某自行记录的欠款明细、夫妻俩的通话录音、通话记录单予以证明,可以相互佐证,由此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两被告从相大爷处借款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关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向岳父借款应偿还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夫妻俩与女方父亲之间的借贷纠纷案,借款不还的夫妻俩被判限期偿还借款。
2008年1月15日,相大爷的女儿、女婿到相大爷家借钱,相大爷便筹集了3万元借给他们,约定每1万元年息500元。同年2月24日,相大爷又筹款2万元借给夫妻俩,同样约定每1万元年息500元,两次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出具欠条。2010年4月,两人还了相大爷4000元。又过了半年,相大爷多次催还余款,夫妻俩一直不予归还,无奈,相大爷便把自己的女儿相某、女婿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归还余款,不再要求还利息。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相大爷主张的借款,有双方的陈述和相某自行记录的欠款明细、夫妻俩的通话录音、通话记录单予以证明,可以相互佐证,由此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两被告从相大爷处借款应按约定及时偿还。
相关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