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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

赵金保律师2022.02.06472人阅读
导读:

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统计方法上将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称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呈现新一轮高发态势,同时还有手段更加隐蔽,表面形式合法、涉及面更广、涉案金额更大等特点。认真研究、妥当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当前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属于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服务大局的新的重要领域。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统计方法上将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称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呈现新一轮高发态势,同时还有手段更加隐蔽,表面形式合法、涉及面更广、涉案金额更大等特点。认真研究、妥当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当前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属于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服务大局的新的重要领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统计方法上将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称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普遍的补会现象,作为一种社会信用形式和正规金融的补充,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够畅通,而民间资本的正当投资渠道又过于狭窄,急需融资和追求高额回报的两方面需求催生了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以外的大量民间借贷行为,其中不乏高利贷,由此引发许多纠纷和问题,甚至导致涉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发生。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呈现新一轮高发态势,同时还有手段更加隐蔽,表面形式合法、涉及面更广、涉案金额更大等特点。认真研究、妥当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当前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属于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服务大局的新的重要领域。本文在梳理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难点的基础上,就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常见审判难点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借款金额难以认定。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出借人往往仅持有借条而缺乏款项交付凭证。如果是数额较小的借款,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条时款项已经交付,从而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但对于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借款,仅有借条或借款合同、收据,而没有款项交付的其他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较为困难。有的数百万元的借款出借人往往声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而借款人不予认可,因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给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有无实际发生以及借款的具体数额等带来困难,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借条外,双方当事人能够提供的印证借款事实的其他证据往往较少,且多缺乏书面证据。在直接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形下,很难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分析排除疑点,做出正确判断。是否包含高息认定难。当事人出具的借条上往往没有利息的约定,从常理分析,如果借贷双方无熟人关系,无偿借贷的可能性较小,但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是如何约定的,故虽然借条没有利息的约定不符合常理,但即使借款人抗辩借条载明的数额是包括高额利息的,实际收到的款项并不是借条上显示的数额,已经预先扣除了利息,法院也较难采纳借款人的抗辩主张。借贷双方不出庭现象严重。为了回避法院对于借贷事实相关细节的审查,出借人本人往往不出庭,而代理人对借贷合意的形成过程、款项交付等细节性问题往往陈述不清。此外,有的借款人为躲避出借人追讨债务不愿出庭应诉,拒签法庭传票或者外出躲债,为此改变联系方式、变更住所,拒不出面陈述事实,法院不得不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影响了法院对借贷事实的判断,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延长了法院审结案件的时间。由于被告拒不到庭,只能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还有些以高利贷为生的职业放贷者或专业经营放贷业务的公司故意不向法院提供被告的真实住址,或诱导、威吓被告不到法院应诉,导致该类案件只能缺席审理。被告无法行使抗辩权,即使存在高利贷现象,法院也很难发现和查实。实际借贷主体认定难,有的公司虽经营贷款业务,自身却藏在幕后,而是以公司工作人员或业务员个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涉工程借款纠纷中,由于工程转包等原因,对于借款主体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成为一个难题。实践中出现公司在承接工程后又转包给个人,而该个人随即以公司名义大举借入资金而实际款项并未被用于工程建设,导致群发性案件。另外,还出现了类似于传销性质的借贷案件,如A借款给B,B向A还款并支付利息,之后B介绍C借款给A,B直接从C处获取所谓的服务费,A实际取得的借款余额远远少于欠条上所载余额。以此推演,凡介绍出借人借款给A的,均向上家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单笔的借条上内容齐备,反映不出A的真实借款实际少于借条所记载的余额,当此类案件以个案形式出现时,法院对A关于实际借款金额的抗辩难以釆信,唯有通过诸多案件联系起来查证,才能综合认定。存在虚假诉讼现象。有的债务人在资金已经吃紧的情况下,迫于某些个人债权人迫讨的压力或与个人债权人的特殊关系,配合该债权人诉讼,一致否认实际包含高息的借据所裁欠款金额不包括高息,有的甚至住所借本会及相应利息已经偿还的情况下,又以超额高息形成借据,双方串通诉至法院,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由人民法院确认并不存在的债权,以对抗其他债权人。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保护合法借贷行为,畅通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金融运行秩序和环境,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是振兴经济和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在民间资本日益壮大、投资需求日益强烈的现状下,一味地采取“堵”的方式否定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并非有效之举。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实现司法的疏导作用。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和制裁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司法保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履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司法职责,注意甄别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金融活动,防止少数企业或个人利用当前中小企业急需资金的机会规避金融监管,牟取非法利益、发现存在非法集资嫌疑和犯罪线索,或者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应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及时栘送案件或犯罪线索;运用多种手段加强集资款的清收追缴,依法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防范少数不法人员煽动、组织群体性事件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规范借贷行为,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发挥审判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和导向作用,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引导各类借贷主体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价值观。注重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依法调解。借贷合同双方一般都存在生活、生产或居住地域等方面的联系,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及时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但在借贷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包括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存在明显不合常理的内容,一方当事人是否简单自认、未作抗辩等。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难点的处理重视直接送达工作,努力提高借贷双方出庭率。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离家避债、拒绝出庭应诉,拒收法律文书等情形,应做好送达工作。首先,尽量准确了解债务人的住所。因民间借贷行为通常是以借贷双方存在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审判人员可从债权人或中介人处探知债务人的地址,或借助基层群众组织的力量,确认债务人的住所。其次,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上门接触债务人及其家属,以利于下一步查明案情和开展调解工作。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判断,准确认定借款事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最大难点在于事实认定,主要表现为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以及款项交付行为的性质认定三方面。依照借贷行为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出借人应当证明出借款项的事实以及出借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借款人应当证明借款已经偿还的事实。除此之外,根据民间借贷行为手续办理不规范、借款行为隐密性强、虚假借贷行为多发的特点,出借人在提供借款人签名的借据、收据等书面文件之外,还必须对款项出借的时间、地点、具体过程和事由进行说明,以有利于法院审查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借款事由是否合法真实等情况。拒不承担说明义务或者本人拒不到庭作合理说明的,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根据借款人的抗辩,还可以对借据以及收据的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款项的,也必须时偿还款项的过程作合理说明。虽无出借人的收据等书面证据,但能够从借款人说明的各项巳证事实中推断出唯一结论的,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理念,可以认定借款人关于已经偿还的主张成立。对于有可能涉及高利贷等会融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尤其要注重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对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坚决不予保护,防止出现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情况。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依法认定借贷合同效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存在着有效、无效、部分无效三种情形。第一,无效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借贷合同一方未经许可经营金融业务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包括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从事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等。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根据法律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处理。第二,有效认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募集资金,为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进行的临时性小额借款,非以获取高额利息为日的临时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额借款,一般应当认定有效。第二,部分无效认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的,对于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应当一律认定为无效,其他部分有效。正确把握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妥当处理利息问题。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予以保护,但是应注意以下七个问题:第一,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债务人逾期未归还借款的,应当白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具体可以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第二,当事人虽然约定应当支付利息,但未约定利息计算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第三,当事人仅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如约定的借款利息低于或等于同期银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根据出借人的主张,可按同期银行逾期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但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则应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第四,利息不能预扣。预扣利息是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即便借款人同意,也因存在实质不平等而不应支持。第五,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根据借款人的主张,超过部分可冲抵本金,借贷合同中约定分期还款,当事人在还款时明确是偿还利息或本金的,应按其还款意思认定:在还款时没有明确的,应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第六,为防止出借人规避法律,以违约金的方式获取高息,对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在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主动进行审查。对于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第七,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复利问题,原则上应予禁止,因为利滚利的计息方式极易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复利。且根据借款本金计算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可予以保护。

立足非法集资行为的构成要件,准确甄别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虽有审批权限但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当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2007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发布的非法集资活动表现形式多达12种,涉及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纠纷。非法集资行为均有可能以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形式诉至法院,而且呈现散发、隐蔽的现象,现实案例中更有尚未归纳的表现形式,原因在于:当非法集资运作到一定阶段时,由于害怕投入资金和预期利益落空,即便部分参与者意识到风险已经无法控制,其往往采取观望态度,甚至采取帮助发起者扩大下家的做法,而非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等待仍无希望的情况下,参与者往往会依据形式合法的民商事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挽回自己的损失甚至获得非法利益,表现的诉讼类型可能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涉公司类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购销合同纠纷等普通民商事纠纷,而非法集资行为的发起者也往往承认这些形式合同,这更为从事立案、民商事案件审理的法官甄别非法集资行为造成障碍。如果不能及时甄别非法集资行为,不仅使非法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得到了保护,更会使非法集资行为造成的危害不断扩大,损失难以挽回。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时要特别注重举证责任的规范,抓住非法集资行为的四个特征加以甄别。在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对于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举证责任应当具体包括提出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即便是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宜径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很有可能使得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掩盖案件的真实背景,甚至造成对第三人权益的侵害。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原告必须首先就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提出充分证据加以证实,包括与被告的法律关系,具体的案件事实、损失计算依据等。具体在涉及资金流转的案件事实认定时,要杜绝简单以当事人之间的借条判案的现象,对于涉及个人的大额资金流转,应具体查实银行流转途径和交易主体的账产资会流转情况;在审理多发的个别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提供或透露的涉及相同当事人一方还有众多其他类似交易相对方的情况,不能采取就案办案的简单处理方法,要保持警惕,积极主动挖掘案件相关线索;遇到新类型、新问题难以甄别的,应当及时与当地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联系,共同研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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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别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别是什么

    内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别是什么1、借款手续不完备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碍于情面有时可能不写欠条或还款时不及时收回欠条,或者没有利息及借款期限方面的约定,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出现这类纠纷,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证明事实本来的真相。上述特点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淡薄、缺乏有很大的关系。那么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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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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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占民商事案件数量的近三分之一,经过1年多调研,该《意见》正式出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那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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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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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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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破解加大对借贷关系真实性的审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社会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此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但案件审理中很难认定借款行为的性质。经初步审查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当事人多方或者双方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的关联案件交由同一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不仅要积极发挥审判职能,还要加强与金融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破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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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该如何审理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该如何审理

    内容:2010年至2012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数分别占当年度的民事案件总数的6%、9%、14%。但到了2013年下半年,尤其是2014年上半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占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达到近50%,涉案金额上千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及涉案金额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部分案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庭审中借款人辩称借款利息已在借款时扣除,出借人则对此予以否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息等案件事实难以查清。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该如何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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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四条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认真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处理。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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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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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会反映出哪些问题?

    内容:近年来,民间借贷现象较为多见,由此引发的诉讼为数不少。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在裁判中应注意统一司法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有的出借人习惯于大额现金交易,又不注重支付凭证的保存,在纠纷出现后,无法证实大额现金支付的事实,导致法院对借贷事实认定困难。若法院在无法识别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时作出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及利息,对其他出借人是否有效等存在争议。另一方面,部分出借人已经刑事追诉或者退赔的情况,势必影响已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那么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会反映出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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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要怎样才能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内容:要怎样才能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借助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力量加大对这类案件的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合法化发展。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比较大,但一直被看做是比较简单的案件。的确,大多数的民间借贷案件主体明确、标的额较小、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比较容易处理,但从审理的情况看,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对已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借款手续不完备。那么要怎样才能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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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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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皖高法47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那么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675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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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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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及对策?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及对策?

    内容: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权利人仅凭个人能力无法收回借款,只有向法院起诉追偿。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在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收据中均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双方约定的利息,部分案件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虽然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即使原告主张,法律也不予保护。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及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942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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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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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

    内容: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统计方法上将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称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呈现新一轮高发态势,同时还有手段更加隐蔽,表面形式合法、涉及面更广、涉案金额更大等特点。认真研究、妥当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当前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属于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服务大局的新的重要领域。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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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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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内容: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首先,适用法律的问题目前,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有;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及针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民间借贷市场乱象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再者,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出借人应当对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借款支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7102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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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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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四条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认真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处理。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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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65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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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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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移交后还要审理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移交后还要审理吗

    内容: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那么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移交后还要审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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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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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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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非法转贷怎么办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非法转贷怎么办

    内容: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非法转贷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792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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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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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内容:第九条出借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所负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借款人的配偶以借款人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进行抗辩且有证据证明,同时借款人又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的实际用途,应结合借款数额、频率、款项去向以及出借人与借款人夫妻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出借人的主张进行综合判断。那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646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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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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