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八个典型问题
导读:
民间借贷的八个典型问题1、仅凭借条难以完全证明大额现金的借贷2、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3、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4、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5、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说法]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可对利息进行自由约定,但是约定的利率年利率超过36%的,对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此后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予以支付。于某到期未还钱,周某起诉两人,要求互相承担连带责任。马某答辩称其仅作为见证人签名,而非担保人更不是借款人。那么民间借贷的八个典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的八个典型问题1、仅凭借条难以完全证明大额现金的借贷2、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3、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4、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5、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说法]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可对利息进行自由约定,但是约定的利率年利率超过36%的,对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此后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予以支付。于某到期未还钱,周某起诉两人,要求互相承担连带责任。马某答辩称其仅作为见证人签名,而非担保人更不是借款人。关于民间借贷的八个典型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的八个典型问题
1、仅凭借条难以完全证明大额现金的借贷
2、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3、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
4、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
5、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6、自愿支付高息,法院不予干预
7、见证人在借款人处签名应承担责任
8、借贷双方可依法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
1、仅凭借条难以完全证明大额现金的借贷
[案例]许某持借条要求黄某返还100万元借款,但黄某称,许某实际上并未交付这100万元。庭审时,许某对这笔借款形成的原因、款项的来源,以及交付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实的陈述均存在明显疑点,最后,鄞州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数额较小的现金出借和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都被认定借贷事实存在。但如果出借金额较大,而借款人又提出异议,且有一定依据,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额现金。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在交付现金后,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通过转账方式出借的,应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
2、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案例]柳某向徐某借款500万元,在徐某交付了这笔钱的当天,柳某就向其预先支付利息28万元。此后,双方因利息如何支付发生争议。法院认为,徐某在交付借款当天即收到利息28万元,只能认定其向对方实际交付借款472万元,利息也应以此为基数计算。
[说法]在现实生活中,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大量存在,但根据相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
[案例]祝某向江某借款6万元,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因祝某逾期未还款,江某起诉,要求祝某返还本金并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判决未支持江某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请求。
[说法]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4、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
[案例]夏某向朱某借款20万元,未按约定日期归还。法院认为,夏某逾期未返还借款,给对方造成利息损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支付给对方。
[说法]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的,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
5、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案例]程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张某要求对方按照该利率标准支付利息4.5万元。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对于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该借款利息最多只能按年利率36%计算。
[说法]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可对利息进行自由约定,但是约定的利率年利率超过36%的,对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6、自愿支付高息,法院不予干预
[案例]蔡某向叶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蔡某在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后,不愿再支付,并拒绝归还本金。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本金并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虽超出法律规定,但蔡某以前自愿按3%标准支付的利息法院不予干预。此后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予以支付。
[说法]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已自愿给付,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予干预。
7、见证人在借款人处签名应承担责任
[案例]于某由马某介绍,向周某借款,马某、于某均在借条的借款人栏处签名。于某到期未还钱,周某起诉两人,要求互相承担连带责任。马某答辩称其仅作为见证人签名,而非担保人更不是借款人。法院认为,马某、于某共同为周某出具借条,并在该借条借款人栏后签名,认定两人为共同借款人,两人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说法]在民间借贷中,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常常要求有人证明。如果仅是借款的见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必须注意,此时,其在借条中应明确注明自己是“见证人”,如果把名字写在“借款人”或“保证人”一栏,相应责任难以避免。
8、借贷双方可依法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
[案例]李某与方某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曾约定海曙法院为管辖法院,但此后李某却把方某起诉至鄞州法院。鄞州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海曙法院为管辖法院,且双方签订合同的地点在海曙区,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海曙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