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如何办理房产抵押
导读:
《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那么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如何办理房产抵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关于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如何办理房产抵押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如何办理房产抵押
进行民间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借款的抵押房屋的,抵押人和出借人要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抵押权消灭的几种情形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属于债权的从权利。《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当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拆迁补偿款、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又没有相应的代位物的,抵押权消灭。
3、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
《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理,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抵押权也消灭。
5、因抵押权人放弃而消灭。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6、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