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导读:
债权申报的证明材料有哪些一、债权申报期限和范围1、申报期限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对于在破产案件受理时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债权的申报问题,现行破产法无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那么债权申报的证明材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申报的证明材料有哪些一、债权申报期限和范围1、申报期限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对于在破产案件受理时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债权的申报问题,现行破产法无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关于债权申报的证明材料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了能让债权申报顺利的进行,在申报前的准备充足是很有必要的。有的人对于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已经债权申报的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还是很模糊。所以小编整理出了一些资料给您们更好的进行参考。让您们的债权申报能够更好更顺利的进行下去。
债权申报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一、债权申报期限和范围
1、申报期限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其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2、申报范围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对于在破产案件受理时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债权的申报问题,现行破产法无规定。按照法理,应为可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在所为之清偿范围内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
二、债权申报需提交的材料及登记造册
1、申报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如下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2、登记造册
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