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的由来和方式有哪些
导读:
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尝不可。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1999年10月起施行的《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那么债权转让通知的由来和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尝不可。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1999年10月起施行的《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由来和方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转让通知的由来和方式有哪些
由来: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方式: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尝不可。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国际上有三种立法例:
1、自由主义
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德国法、美国法采用了该规则。
2、债务人同意主义
债权的转让必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3、通知主义
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才对其生效。法国、日本采用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