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谁来承担
导读:
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那么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谁来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关于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谁来承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谁来承担
1、所谓的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