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儿子时隔一年的欠条上签字应否担责?
导读:
父亲在儿子时隔一年的欠条上签字应否担责借条上未约定为担保人,同时未有证据证明为担保人,同时民法典中对于担保合同做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对债务担保的时间长短,担保债的范围等,因此该签字行为不应认定为担保行为,不应承担共同的还款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借条上两人虽然署名的时间不同,但只是两借款人先后于借条上签字而已,并不能否定两人欠款的事实。那么父亲在儿子时隔一年的欠条上签字应否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父亲在儿子时隔一年的欠条上签字应否担责借条上未约定为担保人,同时未有证据证明为担保人,同时民法典中对于担保合同做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对债务担保的时间长短,担保债的范围等,因此该签字行为不应认定为担保行为,不应承担共同的还款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借条上两人虽然署名的时间不同,但只是两借款人先后于借条上签字而已,并不能否定两人欠款的事实。关于父亲在儿子时隔一年的欠条上签字应否担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平以在外地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0年2月3日向张-龙借款,张-龙同日将人民币130000元借给了王-平,并于当时出具了借条,保证一年内还清。但之后张-龙向王-平追讨借款,打电话给其联系无果,并于2011年10月1日、2011年12月29日二次驱车到王-平家,王-平的父亲王-林接待了张-龙,并在原借条上签字并注明了日期,现在张-龙起诉至法院,其认为王-林的签字等于同意为其子的欠款担保,故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父亲在儿子时隔一年的欠条上签字应否担责
借条上未约定为担保人,同时未有证据证明为担保人,同时民法典中对于担保合同做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对债务担保的时间长短,担保债的范围等,因此该签字行为不应认定为担保行为,不应承担共同的还款义务。
【案例】
王-平以在外地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0年2月3日向张-龙借款,张-龙同日将人民币130000元借给了王-平,并于当时出具了借条,保证一年内还清。但之后张-龙向王-平追讨借款,打电话给其联系无果,并于2011年10月1日、2011年12月29日二次驱车到王-平家,王-平的父亲王-林接待了张-龙,并在原借条上签字并注明了日期,现在张-龙起诉至法院,其认为王-林的签字等于同意为其子的欠款担保,故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分歧】
对于王-林是否应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林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应该对自己签字的行为负责,所以对于其签字应当认定为对其儿子王-平借款的担保,应当与其儿子的欠款承担连带的还款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借条上两人虽然署名的时间不同,但只是两借款人先后于借条上签字而已,并不能否定两人欠款的事实。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林不应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因为借条上的前后者签字时间差距较大,故王-林的签字只是对张-龙到其家中向王-平催要欠款事实的确认。
【分析】
对于以上的三张观点,我更认同于第三种观点。
因为张-龙提交的证据仅是王-林在王-平向张-龙所出具借条上的一个签名,且注明的日期也与原借条上的时间相差一年,故该借条上王-林的署名可视为对张-龙到其家中向王-平催讨债务事实的确认,借条上也未约定为担保人,同时未有证据证明被告王*华签名为担保人,同时民法典中对于担保合同做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对债务担保的时间长短,担保债的范围等,因此该签字行为不应认定为担保行为,王-林不应承担共同的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