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担保期间
导读: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指出,所谓保证债务的清偿期,“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间,一般是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发生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即决算期后的一段期间。”第25条、26条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最高额担保期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指出,所谓保证债务的清偿期,“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间,一般是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发生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即决算期后的一段期间。”第25条、26条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关于最高额担保期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额担保期间
最高额担保期间,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债务的清偿期是多久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该条对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时,保证期间如何确定作出了规定,并于该条特别规定了保证债务的清偿期。
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指出,所谓保证债务的清偿期,“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间,一般是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发生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即决算期后的一段期间。”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是多笔债务,各债务履行期不一致,最高额保证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清偿期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就难以确定。”这一理由令人感到十分困惑,保证债务的清偿期既然是决算期后的一段时间,则很可能保证责任的部分责任期间已于决算日开始计算,为何这里规定保证期间一律从决算日后的一段时间开始计算?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多笔债务履行期不一致,并非未约定保证期间或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最高额保证独有的特征,当为所有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务之共性,为何惟针对前一种情形作如此规定?保证债务的清偿期与保证期间有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