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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抵押物可以为一个债权担保吗

林艳英律师2022.02.07224人阅读
导读:

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即数个抵押物可以是由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还可以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提供。数个标的物设定共同抵押时,如数个标的物的登记机关不同,则应办理数个登记;如管辖机关相同,则只办理一个登记。标的物分割后,即转变为共同抵押,两物之上也分别成立抵押权。两标的物合并为一人所有,抵押权人存在于原来的位置。那么多个抵押物可以为一个债权担保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即数个抵押物可以是由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还可以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提供。数个标的物设定共同抵押时,如数个标的物的登记机关不同,则应办理数个登记;如管辖机关相同,则只办理一个登记。标的物分割后,即转变为共同抵押,两物之上也分别成立抵押权。两标的物合并为一人所有,抵押权人存在于原来的位置。关于多个抵押物可以为一个债权担保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多个抵押物可以为一个债权担保吗

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是可以的,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进行担保这就是所谓的共同抵押,多个抵押物与同一个债权是连带债务。

一、什么是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或连带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

二、共同抵押的构成

(一)共同抵押物。能设定共同抵押的标的物不限于不动产,而且不限于债务人或同一抵押人所有的物,也不限于同一种类的物。即数个抵押物可以是由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还可以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提供。无论是动产、不动产或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只要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标的物均应适合设定共同抵押。并且共同抵押既可以同时设定,也可以追加设定;

(二)公示。共同抵押的设定根据登记而公示。共同抵押的登记与一般抵押相比是为显示共同抵押的。所以该登记应该附上共同抵押物的目录。

(三)共同抵押的性质。分为创设式的共同抵押和转变式共同抵押两种:

1.创设的共同抵押是设定抵押权之初即为共同抵押。数个标的物设定共同抵押时,如数个标的物的登记机关不同,则应办理数个登记;如管辖机关相同,则只办理一个登记。另外,如果数个标的物的所有人相同,则只订立一个合同;如不同,亦订立数个合同,并应附上共同抵押的目录。

2.转变的共同抵押,指的是原本非共同抵押,但因标的物的分割而转变为共同抵押。标的物由共有而分割为分别所有,此时应在登记簿上记载,与某物成立共同抵押。标的物分割后,即转变为共同抵押,两物之上也分别成立抵押权。另外,本来是不同所有人的标的物合并为一人所有,是否成立共同抵押?两标的物合并为一人所有,抵押权人存在于原来的位置。此时原两标的物的抵押权,如果不是担保同一债权,当然不能变成共同抵押权,如果原为担保同一债权,则其共同抵押的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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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主债权转移,担保人还需要在原来的担保范围内负有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其约定。如果是主债务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担保人的同意的,则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多个担保抵押物如何执行?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多个担保抵押物如何执行?

    内容:《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多个担保抵押物如何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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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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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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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金额时的清偿顺序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金额时的清偿顺序

    内容: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以上即是关于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金额的情况,作为债权人,获得清偿时顺序的概述。那么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金额时的清偿顺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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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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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怎么处理?处理抵押物的方式主要为哪些?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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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担保债权怎么处理?处理抵押物的方式主要为哪些?

    内容: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那么担保债权怎么处理?处理抵押物的方式主要为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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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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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是要偿还的,如果是代为贷款是否有证据,可以偿还后向领导追偿
  • 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

    内容: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定仅以所担保的债权为限,已然构成立法者对抵押担保交易的当事人事先设定的不应当存在的立法风险。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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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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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债权有哪些?担保物或者抵押物的方式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抵押担保债权有哪些?担保物或者抵押物的方式有哪些?

    内容: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抵押担保债权有哪些?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那么抵押担保债权有哪些?担保物或者抵押物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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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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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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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如果要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可以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如果债务人以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务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抵押的,则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内容: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我国《担保法》应当允许抵押人可以以任何价值的财产设定抵押,只要债权人同意接受即可。那么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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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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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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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担保的具体表现方式如下: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者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表现方式,例如定金、留置。债权担保的表现方式还可以分为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以及二者的结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抵押物价值担保债权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抵押物价值担保债权是什么?

    内容:抵押权的机能在于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债权,因此抵押担保的债权多为金钱债权,并以金融借贷中的金钱债权为典型,但并不以此为限。对不以一定金额为标的的债权,申请登记时须记载债权的估价,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未来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对将来的债权是否可以设定抵押担保,对此国外立法例已有明文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抵押权的从属性来解释,此时的抵押权因无被担保债权而无效。那么抵押物价值担保债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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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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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担保有以下具体的表现方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者定金、留置等。或者债权担保的表现方式可分为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以及二者相结合的表现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多个抵押物可以为一个债权担保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多个抵押物可以为一个债权担保吗

    内容: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即数个抵押物可以是由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还可以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提供。数个标的物设定共同抵押时,如数个标的物的登记机关不同,则应办理数个登记;如管辖机关相同,则只办理一个登记。标的物分割后,即转变为共同抵押,两物之上也分别成立抵押权。两标的物合并为一人所有,抵押权人存在于原来的位置。那么多个抵押物可以为一个债权担保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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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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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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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可否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人可否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

    内容: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2、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债权人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但是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是有规定和权限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属于债权人所有,也并不是所有物品债权人都能够进行抵押。那么债权人可否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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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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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内容:《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那么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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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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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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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是怎样规定的?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在担保债权时,一个抵押物不足以匹配债务的数额,就需要多个抵押物同时为一个债权担保,这是比较常见的抵押方式。那么我国立法关于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那么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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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个抵押物是否能为一个债权担保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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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多个抵押物是否能为一个债权担保

    内容:一般来说,债权价值与债务人抵押的资产价值相差不大,在实践中,当一些人想要担保远远高于其抵押资产价值的债权时,他们会希望用不止一种担保物来担保同一种债权。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那么多个抵押物是否能为一个债权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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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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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内容: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048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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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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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呢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呢

    内容: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对立统一的概念,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针对债务债权关系,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有保证人的,这样可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同时,担保人也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针对的是保证人的权益,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呢?债权人一般不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32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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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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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连带损害和损失担保的债权处理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抵押物连带损害和损失担保的债权处理

    内容: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但这仅仅是对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那么抵押物连带损害和损失担保的债权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995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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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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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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