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处分权能是什么
导读:
担保物权的处分权能是什么担保物权的处分权能是指担保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无论担保物权人是否占有担保物,担保物的处分权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方能行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物权人可处分担保物,以所得价金实现其债权。担保物权也可以包括对担保物所有权的取得权。折价金额超过债务额的,担保物权人退还差价,不足的,债务人另行清偿。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变价处分及优先受偿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那么担保物权的处分权能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物权的处分权能是什么担保物权的处分权能是指担保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无论担保物权人是否占有担保物,担保物的处分权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方能行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物权人可处分担保物,以所得价金实现其债权。担保物权也可以包括对担保物所有权的取得权。折价金额超过债务额的,担保物权人退还差价,不足的,债务人另行清偿。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变价处分及优先受偿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关于担保物权的处分权能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物权的处分权能是什么
担保物权的处分权能是指担保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物权的主要内容或权能是:
a、对担保物的期待处分权。无论担保物权人是否占有担保物,担保物的处分权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方能行使。
b、对担保物变价的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物权人可处分担保物,以所得价金实现其债权。如债务人同时对多人负有债务,该价金应首先用来清偿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债务,有剩余时,方可用来偿还其他债权人。
担保物权也可以包括对担保物所有权的取得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合理折价,担保物权人可将担保物取为己有。折价金额超过债务额的,担保物权人退还差价,不足的,债务人另行清偿。
1、担保,即担当保证。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他物权。是当债务不能履行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对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变价处分及优先受偿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否则就无法从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3)担保物权的内容表现为对担保物的期待处分权及优先受偿权。
(4)担保物权是从权利。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担保物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作为主权利的主债权的从权利。
2、担保物权的设立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采用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主合同的履行而消灭。
3、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4、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其他情形。
二、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移转占有的前提下,将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用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与同为担保物权的质权、留置权相比,抵押权具有如下特征:
1、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质物及留置物只能是动产。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权和留置权的成立均须占有标的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可占有抵押物并对其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同时也不妨碍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改良或完善。抵押物作为社会资源仍可发挥其原有效益。
3、抵押权由抵押合同设定,为约定担保物权,不同于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
4、抵押物为重要财产的,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而质权、留置权则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二)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由主债权人和抵押人间签订的抵押合同设立。对于以重要的生产资料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法律明确规定须经登记生效。以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法律未明确规定登记生效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1、抵押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对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有特别约定。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时,当事人可以补正。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抵押合同的标的
抵押合同的标的即抵押物,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用作担保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