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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物权的顺序

张芸律师2022.02.07143人阅读
导读:

动产担保物权的顺序在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数个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必须解决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才能避免数个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这就需要设立一定的秩序与规则。笔者拟对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作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抽象出解决效力顺序问题的基本规则。存在于不同动产之上的各个担保物权之间,则不发生并存问题。那么动产担保物权的顺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动产担保物权的顺序在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数个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必须解决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才能避免数个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这就需要设立一定的秩序与规则。笔者拟对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作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抽象出解决效力顺序问题的基本规则。存在于不同动产之上的各个担保物权之间,则不发生并存问题。关于动产担保物权的顺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动产担保物权的顺序

在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数个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必须解决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才能避免数个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这就需要设立一定的秩序与规则。动产由于其公示方式的简单、流转上的便捷,常常发生数个担保物权并存而引发担保物权之间受偿效力顺序问题。笔者拟对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作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抽象出解决效力顺序问题的基本规则。

一、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的成立要件与基本样态

动产上担保物权的并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同一件动产。存在于同一动产上的数项担保物权之种类,既可为异类(如抵押权与质权),也可为同类(如两项抵押权)但它们必须附着于同一件动产之上。存在于不同动产之上的各个担保物权之间,则不发生并存问题。

2、数个担保物权在存续期间上须有交叉。如果一项财产上前设的某一担保物权消灭之后又设定或成立新的担保物权,则不发生并存的问题;原有并存关系的两个担保物权中的任何一个消灭时,并存关系也随之解除。

3、并存的数个担保物权,各因不同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同一个法律事实不可能引起两个担保物权的产生,自然更不可能引起并存问题。并且,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彼此独立。

4、并存的数个担保物权之间,须发生或可能发生效力上的冲突。其效力冲突,主要表现为效力的实现顺序。在担保物权发生并存的情况下,无论哪一个担保物权优先行使与实现,都将会对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使与实现产生消极影响,导致其削弱乃至丧失,因此,各担保物权人都希望自己之权利能优先行使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如果没有一定的解决规则,必将发生数个权利及权利人之间的直接的、绝对的冲撞,因而需要对其加以规定。

根据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和不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其基本样态有: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并存,转质,留置权与留置权的并存,抵押权和质权的并存,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并存,质权与留置权的并存。

二、同类担保物权的并存

同类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形,主要有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并存、质权与质权的并存、留置权与留置权的并存。

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并存的类型及其效力

抵押权并存的情况,按照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价值的大小,可分为“余额抵押”和“重复抵押”。

1、余额抵押。就是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情况下就其价值余额部分再设定另一抵押,这就是余额抵押。对此,各国理论上及立法上均一致认可,我国《担保法》也同样承认。这是因为,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排他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抵押权,它只是指不能出现相冲突的抵押权。事实上,抵押人就某项动产设定抵押后,其作为所有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这时,只要无害于先设定的抵押权,抵押人可将该动产在此设定抵押。这既符合生活逻辑,也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动产的担保效用,促进社会资金融通。

2、重复抵押。就是抵押人就抵押物的同一担保价值部分(含部分相同)重复设定另一抵押。此种情况是否允许,理论上及立法上,则有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的态度。多数国家的立法并不否定重复抵押的效力,而是通过规定抵押权的顺位来解决并存的抵押权之间的关系。但德国、瑞士等国对重复抵押持否定态度。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担保法允许余额抵押,但禁止重复抵押。笔者认为,对于重复抵押,应予承认。理由如下:

一方面,就立法技术而言,重复抵押并不必然损害前位抵押权人的利益。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所成立的抵押权顺序在后,它不能先于前顺序的抵押权而实现,因此也不会对既存的顺序在前的抵押权构成威胁(除非先设的抵押权未经登记)该抵押权人实际上只享有“期待利益”,即只有在前位抵押权因债务清偿等原因而消灭或者抵押物的价值大幅攀升等情况下,其所担保的权益才有可能实现。从国外立法来看,多数国家的立法已对一物数押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顺序已有明确规定,立法、学说及判例也大都采纳前位抵押权消灭时后位抵押权位次升进的规则,重复抵押及由此引起的抵押权并存问题是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既然重复抵押并不必然损害前位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后位抵押权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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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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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的效力顺序: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对此,各国理论上及立法上均一致认可,我国《担保法》也同样承认。从国外立法来看,多数国家的立法已对一物数押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顺序已有明确规定,立法、学说及判例也大都采纳前位抵押权消灭时后位抵押权位次升进的规则,重复抵押及由此引起的抵押权并存问题是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到银行办理贷款,或者是向其他的民事主体借贷时,债务人可以利用动产物权进行担保,但若是同一个动产进行了多次抵押,就会涉及到并存和偿还顺序的问题。此种情形的发生,通常会使得清偿顺序在后的主体的权益被侵害。那么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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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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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有哪些?

    内容:因为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所以留置权与权利质权不会发生竞合问题,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物的动产质权经常会发生竞合问题。但是,协议生效的抵押权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应当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可能同时发生竞合。那么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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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物权担保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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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不动产物权担保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内容:第三条抵押物担保范围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____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四条 抵押权人的义务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不过,担保合同毕竟是重要的凭证,所以,在达成最终的担保意向之前,其实还是有必要对不动产各方面的信息详细了解一下的,担保合同的内容可以考虑聘请律师拟定的。那么不动产物权担保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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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同担保物权有怎样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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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不同担保物权有怎样的清偿顺序

    内容:不同担保物权有怎样的清偿顺序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同一财产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抵押权并存时,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但是留置权人经留置权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质权的效力优于留置权。那么不同担保物权有怎样的清偿顺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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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属于动产担保物权的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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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物权属于动产担保物权的是哪些

    内容: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那么物权属于动产担保物权的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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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那么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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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吗?

    内容: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非占有性担保权及某些占有性担保权的生效,一般必须经过登记。除经登记和占有而成立的动产担保权外,各国根据具体情况还有其他要求。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那么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049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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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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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顺序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担保物权的顺序

    内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第七十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那么担保物权的顺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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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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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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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动产怎么办理?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担保物权动产怎么办理?

    内容:动产的担保物权可以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担保物权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担保物权动产怎么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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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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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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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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