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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和解担保物权

吴梦云律师2022.02.07990人阅读
导读:

强制和解与重整的制度差异强制和解是指在法院的参与下,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自治组织---债权人会议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就债权债务关系的清偿达成协议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其之所以称为“强制和解”,是因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在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经多数人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对所有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那么重整和解担保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强制和解与重整的制度差异强制和解是指在法院的参与下,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自治组织---债权人会议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就债权债务关系的清偿达成协议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其之所以称为“强制和解”,是因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在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经多数人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对所有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关于重整和解担保物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重整与和解在程序规则上有如下主要区别:(1)重整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和解则没有这种限制;(2)重整不仅适用于无力偿债的企业,也适用于那些因经营或财务困难将要成为无力偿债的企业,而和解仅适用于前一种情形;(3)申请重整仅可于破产宣告以前提出,而和解既可以在破产宣告前提出,也可在破产宣告后提出;(4)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但不能申请和解;(5)担保物权的行使,在重整保护期间仍受约束,而在和解开始后失去约束;(6)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开始以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之前提出;(7)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提出,而和解协议草案则由债务人提出;(8)重整计划由重整执行人执行,而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执行;(9)重整程序于计划执行完毕时终结,和解程序于和解协议成立时终结。

强制和解与重整的制度差异

强制和解是指在法院的参与下,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自治组织---债权人会议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就债权债务关系的清偿达成协议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其之所以称为“强制和解”,是因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在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经多数人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对所有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这也正是这种和解与民法上自愿和解的差别所在。而重整则是指对于有破产原因或者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一种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应该说,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有许多交叉与共同点:二者都是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均是为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而设;二者均为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二者的实施均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论是重整还是和解,其成功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同时,都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重整与和解的原因有交叉之处——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等。但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目标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程序开始的原因不同4、程序开始的申请人不同5、效力不同6、措施不同7、利害关系人不同8、自治机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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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并不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而是属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实现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实现

    内容: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担保物的执行程序也应当中止。担保物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以依法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均不支持担保物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观点。债权人基于债务人已设定担保物权而享有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称之为别除权。担保物权是构成别除权最重要的基础权利。为保障重整目的的顺利实现,保证债务人能够继续利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使债务人获得重生,我国破产法对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作了限制性规定。那么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实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61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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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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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重整对担保物权的处理与破产时的处理不同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企业重整对担保物权的处理与破产时的处理不同

    内容:企业重整对担保物权的处理与破产时的处理不同一、关于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处理破产企业对外担保分为保证担保及物的担保。一种观点认为,该担保物权人不属于债权人,无须参加破产债权申报,直接依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处理。综上,破产企业对外提供物的担保,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质量保证金应界定为出质物,根据《破产规定》不属于破产财产,但破产企业对其拥有所有权,因此,在清算时破产企业有权要求返还质保金。那么企业重整对担保物权的处理与破产时的处理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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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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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怎样处理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怎样处理

    内容: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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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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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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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申请人提供担保怎样处理(提出保全)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申请人提供担保怎样处理(提出保全)

    内容: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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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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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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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其他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物上代位性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物权确认纠纷的种类有三种,一种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种是用益物权确认纠纷,还有一部是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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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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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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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审查什么内容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审查什么内容

    内容: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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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2370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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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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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第56条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和担保物权人指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民法典第56条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和担保物权人指什么

    内容: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民法典第56条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李孟阳律师
    2022.04.15314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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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人向什么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担保物权人向什么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内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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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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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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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债权人的区别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担保物权债权人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的区别是什么1.权利优先性不同。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担保物权从而获得债务的清偿。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产了,可以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物清偿债务,无需通过和解或者破产分配行使自己的债权。那么担保物权债权人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782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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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由谁承担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由谁承担

    内容:如果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已丧失对质物或者留置物的占有,不能认为质权或者留置权的合法存在。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尚不得而知,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担保物行使权利,否则,构成侵权。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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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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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破产法中劳动债权是否优于担保债权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新破产法中劳动债权是否优于担保债权

    内容:在破产法中叫别除权,除了在和解程序中受限制,在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中都有特别优先受偿权。需要说明的是,预告登记债权之所以有优先效力,基本上是为了防范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之间的时间差对物权受让人的风险而设,这不同于以上几种优先性债权所蕴涵的保护弱者的社会政策考量。那么新破产法中劳动债权是否优于担保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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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197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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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整和解担保物权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重整和解担保物权

    内容:强制和解与重整的制度差异强制和解是指在法院的参与下,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自治组织---债权人会议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就债权债务关系的清偿达成协议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其之所以称为“强制和解”,是因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在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经多数人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对所有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那么重整和解担保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799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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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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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定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拍卖担保物有效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约定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拍卖担保物有效吗

    内容: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而非担保责任。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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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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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担保债权,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内容: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人与债权人区别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3、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人与债权人区别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5、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的区别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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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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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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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院怎样审查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院怎样审查

    内容: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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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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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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