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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应该怎样分类

冯清琴律师2022.02.07525人阅读
导读:

物权应该怎样分类一、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那么物权应该怎样分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物权应该怎样分类一、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关于物权应该怎样分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物权应该怎样分类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进一步分类,可将其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即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都属他物权,但存在区别:

第一、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的目的则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二、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则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

第三、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则不限于此。

第四、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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