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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不是担保物权

孔孟廷律师2022.02.07570人阅读
导读:

保证是不是担保物权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依其规定,当一项债权同时而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足部分的债权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债权人放弃行使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对保证人免除其放弃权利部分的保证责任,其余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担保物权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或担保物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时,保证人才不免责。那么保证是不是担保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证是不是担保物权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依其规定,当一项债权同时而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足部分的债权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债权人放弃行使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对保证人免除其放弃权利部分的保证责任,其余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担保物权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或担保物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时,保证人才不免责。关于保证是不是担保物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证是不是担保物权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担保物权在担保法中又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因此保证和担保物权,都是一种担保方式,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

但担保和担保物权还是有区别的,二者是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以人的某种信用作为担保的范畴,而担保物权则是以物的价值作为担保的范畴,这是一般理解上的区别。

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通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这是基于保证人的社会上的一定信用,包括人格信用和财产信用,并且保证人和债务人有一定的关系,比如,亲戚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这样可以促使债务人增强履行债务的积极性。即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也能从担保人那里实现债权,这方面增强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同时,保证也可以增强债务人的信用,能够从债权人那里获得信任,从而获得某项财产,为自己的经济物质发展及利益提供有力保障。因此通过担保人的信用,从而使债权人获得一种实现债权的安全利益。

担保物权则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支配主债务的某项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从而获得自己所需的价值,因而确保债权得以实现。但设定担保物权必须是担保物权的客体即担保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是通过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即通过对担保物的变卖和拍卖来实现债权。因此,担保物权并非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为担保,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因而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畴。

在担保方式上,担保物权相对保证有许多优点。保证是以第三人的某种信用作担保,债权人并不直接支配保证人的财产,而保证人仍然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任意支配和处分,这对债权人是无所顾计的,债权人不能因为保证人的任意使用和处分其财产,而认为自己的利益可能受损及债权有可能无法清偿从而向担保人提出抗辩。而担保物权则相反,由于债权人直接或间接支配或者可以取得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特定财产,当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可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实现其到期债权。从而使担保物权相对保证在债权人实现债权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即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安全性上的优势。

担保物权相对于保证在同一债权中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也有一定优势。即担保物权在实现债权上优先于保证。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的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依其规定,当一项债权同时而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足部分的债权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债权人放弃行使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对保证人免除其放弃权利部分的保证责任,其余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担保物权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或担保物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时,保证人才不免责。由此可以说明担保物权在担保方式上地位优先于保证。在清偿顺序上,担保物权优先行使后才能行使保证。因此担保物权同保证来讲具有优先权和免责权(当放弃担保物权时可以免除保证的责任)。

保证和担保物权虽然在担保方式上所处地位及运用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同作为担保的保证和担保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在打造诚信社会过程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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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哪个权力优先?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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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哪个权力优先?

    内容:综上,为保护债权人之利益,允许债权人择其一而行使权利是合理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权行使支配权。我国担保法及其解释关于同一债权上既设立保证又设立物的担保的法条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可以引进清偿代位权的概念,并参照我国国情予以立法。那么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哪个权力优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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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

    内容: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是可以的,债权担保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促进市场交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那么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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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担保物权包括什么方面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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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是不是担保物权

    内容:保证是不是担保物权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依其规定,当一项债权同时而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足部分的债权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债权人放弃行使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对保证人免除其放弃权利部分的保证责任,其余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担保物权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或担保物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时,保证人才不免责。那么保证是不是担保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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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是否属于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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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保证是否属于担保物权

    内容: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但设定担保物权必须是担保物权的客体即担保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依其规定,当一项债权同时而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足部分的债权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债权人放弃行使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对保证人免除其放弃权利部分的保证责任,其余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担保物权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或担保物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时,保证人才不免责。那么保证是否属于担保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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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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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是不是需要提供担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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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借款是不是需要提供担保呢

    内容:在保证期间的起算方面,一般是通过主债务的履行时间来算保证期间的起算的也就是说这个起算的时间是从对方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债权债务又或者是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的时间开始计算的。在保证期间的时限方面,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保证期间的时间,或者是约定了少于六个月的保证时间的,对于这种约定时间较短的情况,一般就会认定为起算后的六个月内,在这个期间就要找到保证人了,如果过了这段时间,保证合同失效以后,找保证人就没有作用了。如果是约定保证期间比较长的情况,就会把保证期间认定为两年,如果和与债权人一方则明确的约定了保证期限,就会对债权债务的实现比较有利。那么借款是不是需要提供担保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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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包括保证吗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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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担保物权包括保证吗

    内容:但设定担保物权必须是担保物权的客体即担保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依其规定,当一项债权同时而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足部分的债权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债权人放弃行使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对保证人免除其放弃权利部分的保证责任,其余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担保物权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或担保物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时,保证人才不免责。那么担保物权包括保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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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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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是什么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但设定担保物权必须是担保物权的客体即担保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的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当一项债权同时而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足部分的债权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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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以及具体是怎么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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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以及具体是怎么分类的

    内容: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担保物权的特殊性可以说是结合债权与物权的特点于一体的新型物权。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那么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以及具体是怎么分类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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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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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中保证属于担保物权吗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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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民间借贷中保证属于担保物权吗

    内容: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但设定担保物权必须是担保物权的客体即担保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的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依其规定,当一项债权同时而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足部分的债权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民间借贷中保证属于担保物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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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几种担保物权的异同以及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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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几种担保物权的异同以及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

    内容:担保权益本身已经确定它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担保具有不同的优势。根据其规定,债务担保的实现,财产担保是担保物权的优先权。那么几种担保物权的异同以及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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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与担保物权的关系如何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保证与担保物权的关系如何

    内容:保证与担保物权的关系如何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物权在担保法中又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因此保证和担保物权,都是一种担保方式,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但设定担保物权必须是担保物权的客体即担保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担保物权并非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为担保,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因而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畴。那么保证与担保物权的关系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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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合担保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分别指的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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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混合担保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分别指的是什么

    内容: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担保物权竞合一般是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那么混合担保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分别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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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如何处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如何处理?

    内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那么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010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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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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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异同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异同

    内容: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异同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保证和担保物权为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在保证和担保物权并存时,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这是实践中常遇到的一个问题。与保证不同,担保物权是通过直接取得或者直接支配主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以确保债权得到实现的权利。即是说,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必须是针对主债务人的某项将能够变卖或者拍卖的财产。依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对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的债权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异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727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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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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