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担保期限规定有哪些
导读:
物权担保期限规定有哪些钢球厂因经营需要,在中国银行某分行某支行分次借款10笔,借款本金共计100万元。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当事人能否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审查抵押权是否存续,应当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首先审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如果主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当然存在。本条解释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与诉讼时效挂钩,强调担保物权在其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仍有一定的存续期间。《物权法》第202条做出了与《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不同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那么物权担保期限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物权担保期限规定有哪些钢球厂因经营需要,在中国银行某分行某支行分次借款10笔,借款本金共计100万元。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当事人能否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审查抵押权是否存续,应当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首先审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如果主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当然存在。本条解释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与诉讼时效挂钩,强调担保物权在其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仍有一定的存续期间。《物权法》第202条做出了与《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不同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关于物权担保期限规定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物权担保期限规定有哪些
钢球厂因经营需要,在中国银行某分行某支行分次借款10笔,借款本金共计100万元。为担保上述债权的实现,双方订立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位于某市价值150万元的办公楼为双方的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并约定在合同上标明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2年。双方办理了登记,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2006年12月,在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届满1年后,银行主张抵押权与钢球厂产生纠纷,原告中国银行某分行某支行起诉被告钢球厂,请求法院确认该行最高额抵押权有效,并以最高限额100万元对本案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依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1款第(二)项、第53条、第59条、第60条、第62条,《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83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原告对本案抵押财产所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权有效,原告可就已确定的借款合同本金100万元及其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金的全部,以最高额为限,行使抵押权。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的分析
本案发生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当事人能否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如果当事人不能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抵押权应在什么期限内行使。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主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还能否行使。
首先,分析在《物权法》颁行之前的处理。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审查抵押权是否存续,应当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首先审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如果主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当然存在。如果抵押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需要审查抵押权的行使是否是在主债权届满后两年之内,属于两年之内的,给予保护。就本案例而言,由于诉讼发生在约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限内,主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抵押权应受保护。
其次,分析《物权法》实施以后的处理。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的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相同,司法实践中审查抵押权是否超过期限,只需审查主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即可,抵押权的命运系于主债权。因此,如果该案发生在《物权法》颁行之后,本案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约定期限三年按《物权法》规定无效,抵押权行使期限应与主债权诉讼时效同存。此案抵押权无效是因为抵押权人没有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内主张,因而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假设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又同意履行债务时,抵押人不再承担抵押负担,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请求不能支持。理由是: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放弃时效利益),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情况下,该行为不能约束抵押人,因为任何人不能单方面为他人设定义务。再假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放弃时效利益时,债权人的抵押权仍然不能行使,因为如果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一方面会损害该债务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情况下,还会损害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
(二)《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限的规定
《物权法》对抵押权存续期限作出了不同于《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条对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做出了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条解释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与诉讼时效挂钩,强调担保物权在其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仍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物权法》第202条做出了与《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不同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规定则强调,担保物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从该条文意来看,抵押权适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此,也可以说,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结合《物权法》第195条和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诉讼实现和时效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物权法》对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做出了修改,即只有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如果超过主债权的诉讼期间,则抵押权人丧失上述权利。因此,抵押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及时行使抵押权。
另外,《物权法》实施后,关于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问题需明确以下几点:
(1)当事人在抵押、质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质权的存续期间无效;
(2)抵押权应当在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
(3)质权、留置权的行使,不受被担保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影响。
法眼点睛
对于质权、留置权的行使期限,《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从该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所有的担保物权的行使,均适用该规则,即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
《物权法》则仅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对于质权、留置权均没有规定。
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质权、留置权的期限,为了避免质权与留置权的长期不行使,导致担保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物权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款赋予了出质人行使质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的存在会促使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物权法》第237条也规定了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