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
导读: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只能就未受清偿的数额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行使破产法赋予和债权人会议委托的职权。那么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只能就未受清偿的数额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行使破产法赋予和债权人会议委托的职权。关于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债权人组成,是一个临时性机构,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其所作出的各项决议要由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等相应机构执行。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依是否具有表决权分为两类:
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②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3)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虽享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数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只能就未受清偿的数额享有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行使破产法赋予和债权人会议委托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