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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

孔孟廷律师2022.02.07247人阅读
导读:

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由于债权人会议的产生源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是法院行使司法职权的结果,因此,债权人会议的正当性首先取决于法院产生债权人会议的合法性。只有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人会议才能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的职权。债权人会议产生的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成人员的产生,二是组成的程序。按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由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组织者的地位,法院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前有对债权人资格进行初审的职权。破产法已明确地把实质审查权规定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那么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由于债权人会议的产生源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是法院行使司法职权的结果,因此,债权人会议的正当性首先取决于法院产生债权人会议的合法性。只有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人会议才能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的职权。债权人会议产生的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成人员的产生,二是组成的程序。按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由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组织者的地位,法院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前有对债权人资格进行初审的职权。破产法已明确地把实质审查权规定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关于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由于债权人会议的产生源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是法院行使司法职权的结果,因此,债权人会议的正当性首先取决于法院产生债权人会议的合法性。只有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人会议才能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的职权。债权人会议产生的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成人员的产生,二是组成的程序。

第一,只有依法申报的人才有被接受初审的资格。

破产法规定,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进行公告。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有两个问题需要予以明确。首先,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这牵涉到这一期间的性质。笔者认为,申报债权是取得破产债权人资格的行为,属于形成权,该期间当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从破产法的表述也能明显看出这是个不变的期间。已知债权人1个月未知债权人3个月的申报期限届满后,则视为放弃债权。其次,关于公告的方式。在实务上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许多债权人的地址因时间的迁移无法确知,因此,未知债权人的范围非常不确定。公告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如果没有严格的方式,势必影响破产程序的公正。笔者认为,在最高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上发布是合适的做法,但是由于没有硬性的规定,各地的做法差异很大,应当进一步从立法(或司法解释)上予以规范。

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后是否按债务人所提供的清册全部发出申报通知?换句话说,法院在发出通知前是否应当对债务清册进行审查?笔者认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没有对债务清册所标明的债权人进行审查的权利。这带来一个问题:法院既然向债权人发出了申报债权的通知,在以后的破产程序中再否定债权人的资格,是否很不严肃?其实这属于一种误解。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法院担负的首先是组织者的职能,按照债务人提供的清册发出通知,类似于普通诉讼中向当事人发出诉状副本或答辩状副本,属于审判前的准备程序。如果法院先主动审查则等同于不审而定,债权人将可能失去申报的机会,债权的确认将失去公正性。与普通诉讼相比,破产程序具有很多特殊性,这是由破产程序的特殊价值所决定的。不论是债权人请求或债务人提供,其声明的内容通过法院转达给相对一方,都是体现法院作为裁判者的居中地位。

破产实务中还遇到一个问题:债权人仅提供申报书而没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能否予以登记?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既然破产法是强行法,法律明文规定应提供证明材料而不提供的,应不予登记。但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又提交的,可按提交的时间予以登记,逾期则视为放弃债权;另一种认为,申报债权,属于债权人的声明,法院应按声明予以登记。是否具备债权人资格留待以后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按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仅申报债权而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应等待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

第二,法院对债权人资格的审查只能是形式审查。

由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组织者的地位,法院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前有对债权人资格进行初审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破产法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法院对债权人资格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立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的审查职权应属于形式审查。破产法已明确地把实质审查权规定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法院审查的内容应包括:1.债权人是否已经申报;2.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时间内申报;3.债权人是否声明有无财产担保或放弃财产担保及其数额。只要在法定时间内申报债权且没有财产担保或放弃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获得了债权人会议成员的初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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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申报债权的权利,表决权,选举或被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权利等。债权人要申报债权的,应当在法院确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参加人员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参加人员

    内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参加人员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①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获得足额清偿的;②已经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这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那么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参加人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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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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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是什么债权人委员会为破产程序中的选任机关,由债权人会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为便于决定事项、开展工作,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出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强制施行。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委员会的请求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那么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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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形式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形式

    内容: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那么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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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有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工作内容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工作内容

    内容: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那么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工作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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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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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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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但是抗诉案件必须开庭的。
  • 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

    内容: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体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的议事机构。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是我国新破产立法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下面就新破产立法中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设置思路和争议问题作一评述。目前新破产法草案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1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破产法将债权审查列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没有设置独立的债权审查确认程序。那么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1070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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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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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需要行使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什么叫做债权人会议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什么叫做债权人会议

    内容:什么叫做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是怎样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那么什么叫做债权人会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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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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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组成的审查程序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人会议组成的审查程序

    内容:由于债权人会议的产生源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是法院行使司法职权的结果,因此,债权人会议的正当性首先取决于法院产生债权人会议的合法性。只有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人会议才能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的职权。债权人会议产生的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成人员的产生,二是组成的程序。已知债权人1个月未知债权人3个月的申报期限届满后,则视为放弃债权。笔者认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没有对债务清册所标明的债权人进行审查的权利。是否具备债权人资格留待以后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仅申报债权而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应等待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那么债权人会议组成的审查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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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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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是怎么组成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人会议是怎么组成的

    内容: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法的,可在该决议作出后7日提请法院裁定。那么债权人会议是怎么组成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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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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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

    内容: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由于债权人会议的产生源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是法院行使司法职权的结果,因此,债权人会议的正当性首先取决于法院产生债权人会议的合法性。只有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人会议才能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的职权。债权人会议产生的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成人员的产生,二是组成的程序。按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由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组织者的地位,法院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前有对债权人资格进行初审的职权。破产法已明确地把实质审查权规定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那么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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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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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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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内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第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那么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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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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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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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上)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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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债权人会议(上)

    内容: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第一节分析了债权人会议的概念,指出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本节中还并详细介绍了债权人会议的组成。除此之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顿情况的报告的权利,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申请终结整顿的权利。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的方式是通过表决形成决议。重点问题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那么债权人会议(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010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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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是如何组成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人会议是如何组成的

    内容: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那么债权人会议是如何组成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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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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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有哪些程序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有哪些程序

    内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有哪些程序企业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那么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有哪些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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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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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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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若干问题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若干问题

    内容:就各国立法体例来看,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情形:既规定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议事机构, 又设立类似债权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和监督权。(2 )不认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仅设立由部分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意大利采此体例。〔1〕只设立债权人会议制度, 并不设立诸如债权人委员会或者破产检查人的常设组织。那么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若干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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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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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

    内容: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依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法院主持召开,其基本模式仍旧是法院主导的传统诉讼构造,债权人和破产清算组相当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而新破产法突出债权人权利自治,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法院负责首次债权人的召集。众所周知,会议主持人与会议召集人的地位是不同的,换言之,在新破产法视野下,法院在债权人会议上,已由原来的主角转换为配角,其功能更多地表现为组织者和服务者。那么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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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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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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