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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

邢颖律师2022.02.10699人阅读
导读: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体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的议事机构。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是我国新破产立法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下面就新破产立法中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设置思路和争议问题作一评述。目前新破产法草案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1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破产法将债权审查列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没有设置独立的债权审查确认程序。那么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体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的议事机构。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是我国新破产立法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下面就新破产立法中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设置思路和争议问题作一评述。目前新破产法草案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1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破产法将债权审查列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没有设置独立的债权审查确认程序。关于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体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的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维护其利益的自治团体。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是我国新破产立法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下面就新破产立法中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设置思路和争议问题作一评述。

一、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资格与权利

(一)债权申报确认与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的关系?

目前新破产法草案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在立法与实践中,一直存在债权人是否必须在其申报的债权得到确认之后才能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不同观点之争。有的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应当仅限于债权得到确认者;有的人认为,凡是申报债权者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无需债权得到确认,否则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之前,将会出现所有债权人均无权利参加会议的局面。?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规定的债权确认程序和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认定的模式下,这两种观点均不够全面。对债权人参会资格应根据其参加的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还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区别分析。一般而言,对债权的审查、确认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的。所以,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审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1

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破产法将债权审查列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没有设置独立的债权审查确认程序。许多其他国家的破产法则将对债权的审查、确认放在债权人会议之外的专门的债权调查会议上进行(但为方便债权人,债权调查会议可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期进行),得到债权调查会议确认的债权人才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这样设置自然也就不会出现上述争议。这种立法模式显然更为合理,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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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需要行使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

    内容: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体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的议事机构。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是我国新破产立法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下面就新破产立法中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设置思路和争议问题作一评述。目前新破产法草案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1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破产法将债权审查列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没有设置独立的债权审查确认程序。那么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069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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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破产会对债权人产生以下影响:债权人需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以及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什么?

    内容:《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除此之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顿情况的报告的权利,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申请终结整顿的权利等。可见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方面规定得较为充分,但在具体参与权的行使以及对程序进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稍显薄弱。比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是否设置常设的破产监查人方面,还有对营业的是否继续和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方面,立法并未给予债权人会议表示其意志的机会。那么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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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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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债权人权利 期待一部市场的《破产法》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保障债权人权利 期待一部市场的《破产法》

    内容:6月21日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对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企业破产法》,进行首次审议。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缺乏一部可操作的市场退出法《破产法》已成为我国发展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明显障碍。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企业破产法》整整走过了十年的时间。但是这个破产法在现在的市场情况下已经完全不适合。现行的破产法主体范围很窄,关注的是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国务院目前对国企破产的规定,仍实行每年上报指标、财政拨款、核销银行一部分债务的政策性破产的方式。那么保障债权人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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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新破产法(草案)与债权人自治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新破产法(草案)与债权人自治

    内容:1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就是为多数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平等行使权利而设立的制度。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或者选任其代表,对破产程序进行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并作出决定,并监督管理人正当履行其职责。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债权人的合作精神,在破产程序中设立专门的代表债权人利益的机构,以实现债权人自治。在这样的意义上说,债权人自治则是在公力救助范围内的自治,法院对债权人自治的活动拥有最终裁决的权力。3事实上,依照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债权人委员会只是债权人自治的辅助机构。那么新破产法(草案)与债权人自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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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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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和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建立和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

    内容:纵观各国破产法中关于债权人自治制度的规定,不仅体系较为完善,而且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了设立债权人会议与监督人的方式,以实现债权人自治。因此,建立和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保证我国破产法切实能适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符合WTO规则的规定,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那么建立和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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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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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

    内容: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依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法院主持召开,其基本模式仍旧是法院主导的传统诉讼构造,债权人和破产清算组相当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而新破产法突出债权人权利自治,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法院负责首次债权人的召集。众所周知,会议主持人与会议召集人的地位是不同的,换言之,在新破产法视野下,法院在债权人会议上,已由原来的主角转换为配角,其功能更多地表现为组织者和服务者。那么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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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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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下)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债权人会议(下)

    内容: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确立了便于债权公正清偿的特殊机构,即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以及破产监督人 [20]。债权人会议使所有的债权人都能充分发表对破产案件处理的意见,保证破产分配顾及多数债权人利益。而破产监督人在国外的立法中则是代表债权人会议,籍以实现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并对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目前,我国的破产立法中没有关于债权人会议常设监督机构的规定,这影响了破产程序中机构构成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有可能妨碍破产程序公正目标的实现。那么债权人会议(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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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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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内容:但是,在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西方国家,公司重整制度也成为某些公司用于逃避破产、拖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工具。本文着重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对公司重整制度的有关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立法有所裨益。预防破产、保存企业,可以说是公司重整的首要目标,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则是公司重整制度的重要价值体现。公司重整制度是对以清算和个体利益为本位的传统破产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取代了传统的个体本位思想。那么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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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我国《破产法》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别除权人无表决权。我国破产法对别除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地位的规定有所不妥,其权利与义务规定得不相对应,一方面规定其对债权人会议的议案无表决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其有约束力,这显然是对别除权人利益的不当损害,应加以修改。第一项职权将本应由法院行使的司法裁判职权交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破产法的规定本身就是错误的。立法应当对此作出相应修改,取消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的权利。加上别除权人对任何事项都没有表决权,因此,别除权人并无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必要。那么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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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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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重整制度中如何保护债权人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在重整制度中如何保护债权人

    内容:为了防止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重整过程中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需要对债务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企业破产法》第69条将这一监督权交给了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在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从表面上看,似乎债权人对重整经营行为有直接的监督控制权,但“报告”二字表明,该权利仅是事后的知情权而不是事先的许可权,债权人对管理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没有任何实际控制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在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那么在重整制度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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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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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法律关系。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为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是指不属于会议正式成员,无表决权,为协助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因履行法定义务或职务义务而参加会议的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那么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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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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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若干问题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若干问题

    内容:就各国立法体例来看,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情形:既规定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议事机构, 又设立类似债权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和监督权。(2 )不认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仅设立由部分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意大利采此体例。〔1〕只设立债权人会议制度, 并不设立诸如债权人委员会或者破产检查人的常设组织。那么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若干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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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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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和完善我国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制度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建立和完善我国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制度

    内容:在这种政策及思想的指导下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权力能有多大呢?如前所述,债权人会议根本无法对其进行监督,实现债权人自治,所以本文的建立与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的专题研究会尽可能地在现存的法律架构之下进行挖掘与探讨。那么建立和完善我国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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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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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内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那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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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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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内容:债权人会议对外,它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处益,同清算组和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对内,它是债权人的自治组织,负责协调、处理债权人之间利益问题。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的债权额、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以及其它重要决议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只有严格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才能使破产案件顺利审结。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众说纷云,笔者认为债权人会议是依法成立,并在人民法院领导下,集中体现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一个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那么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099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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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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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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