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研究

导读: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债之关系存在、债务人限于迟延、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等四个方面。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民法理论界对代位权的条件表述不一,称构成要件、成立要件、行使要件、适用要件等。债权人可否行使代位权,取决于其是否充分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债权人代位权要件问题,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那么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债之关系存在、债务人限于迟延、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等四个方面。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民法理论界对代位权的条件表述不一,称构成要件、成立要件、行使要件、适用要件等。债权人可否行使代位权,取决于其是否充分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债权人代位权要件问题,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关于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研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论文摘要: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其适用的前提。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债之关系存在、债务人限于迟延、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等四个方面。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民法理论界对代位权的条件表述不一,称构成要件、成立要件、行使要件、适用要件等。事实上,代位权并非债的关系成立之时债权人即可行使的权利,在债的关系发生之时,债权人并未享有代位权,此等权利的享有需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而且债权人也并非一定须行使代位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由此表明在债权发生之后,代位权的行使应以代位权的成立为前提。债权人可否行使代位权,取决于其是否充分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因此,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包括成立要件和行使要件。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债权人代位权要件问题,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从这几种主张可以总结出一个共同点:即其中均包含这样三个要件:1.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2.须债务人陷于迟延。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其他要件的差异表现在行使主体、行使范围等方面。
一、债之关系存在
这里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代位权系债权人代行债务人之权利,故代行者与被代行者之间,必须有债权债务关系之存在,否则即无行使代位权可言。同理,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者,为债务人之权利,若债务人自己并无该项权利,债权人自无代位行使权利可言。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是代位权成立的基础和前提。这里需要讨论两个问题,即合法性和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