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张对帐单确认的债权是否过诉讼时效
导读:
但对2002年4月30日对帐单的欠款686486.85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争议较大。被告认为水泥公司主张的2002年4月30日对帐单的权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双方对帐之日起计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向原告水泥公司出具的对帐单是确认双方债权债务的书面凭证,**公司欠款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可见,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是诉讼时效启动的前提。)这两种观点与《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相一致,即债权人只有向债务人求偿遭到拒绝后,才能够确定其债权是否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那么此张对帐单确认的债权是否过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对2002年4月30日对帐单的欠款686486.85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争议较大。被告认为水泥公司主张的2002年4月30日对帐单的权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双方对帐之日起计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向原告水泥公司出具的对帐单是确认双方债权债务的书面凭证,**公司欠款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可见,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是诉讼时效启动的前提。)这两种观点与《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相一致,即债权人只有向债务人求偿遭到拒绝后,才能够确定其债权是否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关于此张对帐单确认的债权是否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某水泥公司与某**公司自90年代就长期存在水泥购销关系,按双方的交易习惯,供货一段时间后,双方就进行对帐,由**公司向水泥公司出具对帐单确认,然后分期付款。对帐单没有设定付款期限。之后,水泥公司凭全部对帐单不定期向**公司追款,**公司也不定期向水泥公司支付货款。后因**公司仍欠水泥公司水泥款1024268.65元未支付。故水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尚欠的水泥款1024268.65元,并从2005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对2002年4月30日对帐单的欠款686486.85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争议较大。被告认为水泥公司主张的2002年4月30日对帐单的权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双方对帐之日起计算。原告认为对帐单没有设定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因此,2002年4月30日对帐单的权利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向原告水泥公司出具的对帐单是确认双方债权债务的书面凭证,**公司欠款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争议的2002年4月30日这张对帐单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水泥公司请求**公司给付2002年4月30日对帐单项686486.85元货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判决被告**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价款1024268.65元及利息给原告水泥公司(利息从2005年7月1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评析]
本案的争议是对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实践中,有的债权债务,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对此问题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成立之时起计算,以2年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第三种观点主张应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届满之时起计算。笔者认为,上述各种观点都有理论支撑,也为不同国家的民法所采纳,但何种观点适用于我国,取决于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侵权或违约)是诉讼时效启动的前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并不是债权成立之时,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中,债务事实确定无疑,但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并不能通过债务事实本身予以确认。据此,《民法通则》排除了第一种观点适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