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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委付代位权探究论文

翁玉素律师2022.02.0798人阅读
导读: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海商法所确认并付诸实施。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但该项规定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那么保险委付代位权探究论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海商法所确认并付诸实施。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但该项规定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关于保险委付代位权探究论文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摘要:委付和代位权是保险业务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实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它们在概念、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不同之处。

关键词:委付,代位权,推定全损,委付通知

1、概念: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海商法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条件大致相当。

2、适用的条件: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权呢?各国法律均有规定。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几项:

1)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求偿或者按全部损失求偿。若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是委付。

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委付是否适用于实际全损呢?一般认为,既已发生实际全损,被保险人委付对保险人而言并无任何意义,仅需按合同依约要求赔偿即可。

2)委付是一项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经承诺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险人一般不能撤回。但保险人并不总是愿意接受委付,因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并非都对保险人有利。例如,船舶优先权就始终依附于船舶,假如保险人接受委付则有可能承担随之而来的债务。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但该项规定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换言之,保险人无论是否接受委付,都应按全损赔偿。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英国法已作肯定规定,即只有在被保险人不委付保险标的时,保险人才按部分损失赔偿。

3)委付财产的接受包括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法律禁止保险人只接受财产权利而不接受财产义务,或被保险人只委付财产义务而不委付财产权利。因此,委付必须是全部的,无保留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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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

    内容: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所确认并付诸实施。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经承诺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险人一般不能撤回。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但该项规定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那么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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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析保险委付代位权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探析保险委付代位权

    内容:探析保险委付代位权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所确认并付诸实施。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那么探析保险委付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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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委付与代位权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保险委付与代位权是什么

    内容: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海商法所确认并付诸实施。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那么保险委付与代位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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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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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内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保险代位权有什么作用《保险法》设置保险代位权的作用在于:1、被保险人受领保险金后,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转移于保险人,以免被保险人一边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一边又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在补偿损失外获不当得利,违反保险法上的“不当得利禁止原则”。那么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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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委付代位权探究论文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保险委付代位权探究论文

    内容: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海商法所确认并付诸实施。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但该项规定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那么保险委付代位权探究论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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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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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险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必要条件,否则不得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被保险人因保险危险发生时,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于被保险人,则被保险人损害在受领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已获补偿。那么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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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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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内容:理赔后,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以补偿保险公司的损失。那么,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有什么区别呢?所谓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中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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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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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

    内容:[论文关键词]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损失补偿代位权受益人受益权赔偿请求权[论文摘要]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09版保险法第四十六条①延续了这一规定。另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亦属立法错误,保险受益人与侵权第三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有法理基础。保险代位权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损害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保险人在其作出保险给付之后,在给付金额的限度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的权利。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值得商榷。那么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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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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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

    内容:新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对《保险法》的缺漏或不完善之处的补充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了。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所生之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具体到这类案子中,很显然受害人是债权人,而被保险人则充当着债务人的角色。那么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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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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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上代位权的委付条件具体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物上代位权的委付条件具体是什么

    内容:物上代位权的委付条件具体是什么1、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一切权利义务两重内容,所以要求必须是在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而在我国海上保险实践中,委付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进行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而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进行委付,否则容易产生纠纷。但如果保险标的是由一组可分割的独立标的组成,当只有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时,可仅就该部分标的申请委付。那么物上代位权的委付条件具体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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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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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是什么

    内容:本文检取保险代位权争议的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围绕有关学者提出的废止保险代位权的理由,对应当保留保险代位权的观点进行论证。总体而言,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认为在现实中保险代位权的效果不甚明显,积极作用微乎其微,保险代位权对于保险公司几乎没有价值等几方面,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困难重重,代价很大。因而保险代位权的实行并没有达到降低保险费率的效果。其次,从被保险人的立场看,保险代位权的施行,剥夺了其依侵权事由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并且限制了其免除相对人责任的权利,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权利的践踏。那么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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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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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2.代位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假如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思考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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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思考

    内容:[论文关键词]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损失补偿代位权受益人受益权赔偿请求权 [论文摘要]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09版保险法第四十六条①延续了这一规定。另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亦属立法错误,保险受益人与侵权第三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有法理基础。保险代位权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损害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保险人在其作出保险给付之后,在给付金额的限度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的权利。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值得商榷。那么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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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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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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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含义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含义

    内容:海上保险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特有的概念,是其独有的理赔方式。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并不当即成立生效,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效力。在我国,保险人接受委付的通知须为书面形式,不承认默示或沉默。即便保险人在接到委付通知后采取了合理的施救措施,也不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承担了全损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所取得的物上代位权,不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的限制。那么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含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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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怎么取得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怎么取得的

    内容: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怎么取得的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来取得的。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以明确方式表示将其标的所有权全部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海上保险独有的一种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手段。但如果保险标的是由一组可分割的独立标的组成,当只有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时,可仅就该部分标的申请委付。④委付不得附有条件,否则会增加保险合同双方关系的复杂性,并可能引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委付申请,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那么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怎么取得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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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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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权的途径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权的途径

    内容: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权的途径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取得。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②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委付通知,必须经保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这里应该区分的是,在代位追偿中,追偿金额如果大于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多余部分应该还给被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则应属于保险人。那么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权的途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711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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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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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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