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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2022.02.07492人阅读
导读:

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险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必要条件,否则不得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被保险人因保险危险发生时,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于被保险人,则被保险人损害在受领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已获补偿。那么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险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必要条件,否则不得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被保险人因保险危险发生时,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于被保险人,则被保险人损害在受领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已获补偿。关于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设置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在于:

1、被保险人受领保险金后,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转移于保险人,以免被保险人一边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一边又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在补偿损失外获不当得利,违反保险法上的“不当得利禁止原则”。

2、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使其疏于履行注意义务。如果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而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却不必负责,这必然会引起第三人对其注意义务的轻慢,因此,通过代位权可避免加害人逃脱责任。

3、保险人给付后通过代位权行使,从有清偿能力的加害第三人处获得一定的给付金额,两者相抵消,从个别合同而言,减少了保险人给付的实际支出,从保险团体而言,降低了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总额,进而降低保险费率。

行使的法律要件:

保险代位权系债权的法定移转。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险人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履行给付后得以自己名义行使。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必要条件,否则不得行使。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必要要素,即为其行使的法律要件,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45条、46条、47条的规定,包括:

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5、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但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使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受损害。所以如果当被请求的第三人为与被保险人有經济上或生计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时,保险法禁止保险人对其行使代位权。被保险人若因其家庭成员的行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给付后,却向其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权,由于其相互间具有抚养、赡养、扶养的利害与共的关系存在,这样实际上还是由该家庭承担了危险所致损失,无异于向其左手给付后,向其右手请求返还,使保险失其本旨。但为防止道德风险,若损失由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则不影响保险人的代位权。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保险危险发生时,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于被保险人,则被保险人损害在受领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已获补偿。保险人因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给付而取得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与其向被保险人所给付的范围相等。当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大于保险给付范围时,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给付金额范围内移转于保险人,其差额部分,仍由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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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内容:二、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所谓保险人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财产保险当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错误等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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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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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

    内容: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面对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徒具空架的现状,本文不拟局限于对制度机体细枝末节的推敲,而欲在对两大法系的制度原理梳理和整合的基础上,探讨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定位、性质及适用范围的问题,以期构筑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理论根基。而且在保险人弃权情形下,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也不违背保险法的规定。那么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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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知识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保险代位权的知识

    内容:保险代位权的知识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在赔偿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以及其对负有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追偿权利。有学者认为保险代位权的制度本体应当保留,但其功能定位有误,需要改弦更张。而且在保险人弃权情形下,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也不违背保险法的规定。余*力同意这一说法,并认为,要求该第三人直接向国家赔偿,而不是由保险人代位求偿,同样可以达成目的。对于第三项功能,保险人即使取得代位权,往往也因种种原因无法实际行使。那么保险代位权的知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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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实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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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保险代位权的实效分析

    内容:在两大法系,保险金都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不适用的结果是使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权或者使受害人取得双重赔偿,然而根据保险代位权的性质及其特性,该权利存在的最终结果是使加害人免责,从而使侵权责任的价值与功能落空。在现代大陆法系各国,该原则或者表现为立法的明文规定,或表现为判例和学说予以确认的一般性原则。但这并非损益相抵理论,而是为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提供依据。那么保险代位权的实效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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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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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险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必要条件,否则不得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被保险人因保险危险发生时,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于被保险人,则被保险人损害在受领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已获补偿。那么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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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保险有避免债务追偿的功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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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保险有避免债务追偿的功能吗

    内容:追偿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向具有代位求偿权的第三人索赔的行为。这个条款意思是人身保险赔偿金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使被保险人有债务,债权人不能要求以保险赔偿来偿还,这就像法院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是同样的道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那么保险有避免债务追偿的功能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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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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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上代位权收益超过保险赔款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物上代位权收益超过保险赔款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内容:物上代位权收益超过保险赔款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产生条件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那么物上代位权收益超过保险赔款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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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有避免债务追讨的功能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保险有避免债务追讨的功能吗

    内容:保证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债务。这个条款意思是人身保险赔偿金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使被保险人有债务,债权人不能要求以保险赔偿来偿还,这就像法院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是同样的道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那么保险有避免债务追讨的功能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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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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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上代位权的委付条件具体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物上代位权的委付条件具体是什么

    内容:物上代位权的委付条件具体是什么1、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一切权利义务两重内容,所以要求必须是在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而在我国海上保险实践中,委付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进行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而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进行委付,否则容易产生纠纷。但如果保险标的是由一组可分割的独立标的组成,当只有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时,可仅就该部分标的申请委付。那么物上代位权的委付条件具体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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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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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相关内容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保险代位权的相关内容

    内容:保险代位权的相关内容再保险条件下,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从原保险人那里受让的,因此,如果由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第三者也同样能够对再保险人行使上述种种有效的抗辩。总之,以上各种抗辩都来自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本身的瑕疵,并且主要是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原保险合同关系以及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再保险合同关系两个方面来加以证明的。如果第三人能成功地援引上述抗辩,证明再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则法院会直接做出有利于第三人的判决,驳回再保险人的诉讼请求。那么保险代位权的相关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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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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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怎么取得的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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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怎么取得的

    内容: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怎么取得的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来取得的。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以明确方式表示将其标的所有权全部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海上保险独有的一种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手段。但如果保险标的是由一组可分割的独立标的组成,当只有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时,可仅就该部分标的申请委付。④委付不得附有条件,否则会增加保险合同双方关系的复杂性,并可能引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委付申请,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那么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怎么取得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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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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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具有迟延履行、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行为。债权的保全期限一般是三年,在三年的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物上代位权实现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物上代位权实现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海上保险独有的一种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手段。但如果保险标的是由一组可分割的独立标的组成,当只有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时,可仅就该部分标的申请委付。那么物上代位权实现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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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怎么定位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保险代位权怎么定位

    内容: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定位对于保险代位权而言,其功能是什么和能否实现,不仅关系到制度本身的存废,还决定了制度搭建的具体内容及形式,这是研究保险代位权无法绕过的论题。有学者认为保险代位权的制度本体应当保留,但其功能定位有误,需要改弦更张。对于保险代位权的第一项功能,我国学者孙*禄认为,保险代位权的产生并非基于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享有双重请求权,而是以保险人先行赔偿为前提的。而且在保险人弃权情形下,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也不违背保险法的规定。对于第三项功能,保险人即使取得代位权,往往也因种种原因无法实际行使。那么保险代位权怎么定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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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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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内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无疑应当具备一般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四个基本条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代位权范围以保险补偿金额为限;损害赔偿的标的须一致。再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不以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实际履行保险给付或者赔偿义务为要件。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范围,自然不能超过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例如,英国法院的判例认为,再保险合同得以明示约定,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不承担超额给付责任,而将其保险给付责任限定于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额。那么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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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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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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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918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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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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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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