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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实效分析

张旭律师2022.02.07828人阅读
导读:

在两大法系,保险金都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不适用的结果是使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权或者使受害人取得双重赔偿,然而根据保险代位权的性质及其特性,该权利存在的最终结果是使加害人免责,从而使侵权责任的价值与功能落空。在现代大陆法系各国,该原则或者表现为立法的明文规定,或表现为判例和学说予以确认的一般性原则。但这并非损益相抵理论,而是为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提供依据。那么保险代位权的实效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两大法系,保险金都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不适用的结果是使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权或者使受害人取得双重赔偿,然而根据保险代位权的性质及其特性,该权利存在的最终结果是使加害人免责,从而使侵权责任的价值与功能落空。在现代大陆法系各国,该原则或者表现为立法的明文规定,或表现为判例和学说予以确认的一般性原则。但这并非损益相抵理论,而是为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提供依据。关于保险代位权的实效分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摘要】以保险代位权为着眼点,从保险金是否损益相抵入手,分析保险代位权在两大法系的性质以及这一性质对当事人选择的影响,从这一影响中,可以看出保险赔偿机制对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影响与实际取代,而这正是由于侵权责任制度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所致。【关键词】保险代位权;损益相抵;侵权责任;正义;效率当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社会保险的参加者遭受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致损时,理论上存在两种选择,一种是向保险人求偿,一种是向加害人求偿。如果两个请求权都不能单独满足受害人的损害填补要求或者受害人的损害无法以经济价值衡量时,受害人可以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而当任一种请求权都能满足受害人的损害填补要求时,而受害人又行使了两个请求权时,即涉及到对其获益是否抵扣与保险人的代位权问题。在两大法系,保险金都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不适用的结果是使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权或者使受害人取得双重赔偿,然而根据保险代位权的性质及其特性,该权利存在的最终结果是使加害人免责,从而使侵权责任的价值与功能落空。一、保险代位权的发生基础——损益不相抵当损害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受有损害,但也有可能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对于这种利益,是否应从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额度中扣除,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主张,一种为大陆法系的主张扣除的损益相抵原则;另一种为美国法上的否定扣除的平行来源规则。(一)损益相抵原则与保险损益相抵的原则,在罗马法上即已存在。在现代大陆法系各国,该原则或者表现为立法的明文规定,或表现为判例和学说予以确认的一般性原则。在现代社会,最典型的作为受害人平行来源的获益为受害人投保的各类保险,对于受害人所获保险金是否予以抵扣,大陆法系各国的态度却几乎完全一致,即保险金不能作为受害人所得利益而予以扣减。其原因却有不同的观点,并不统一。有观点认为受害人取得的保险金,是以一定的保险费支付而取得的,因此并非利得;有观点认为第一人保险的客观目的在于受害人利益,而不是为加害人利益存在;还有观点认为,对此应分人身保险与损失保险来说明,对于人身保险,在事故发生前,即已发生被保险人的债权,只不过是该债权的期限不定,因此保险金的取得,不能称为基于损害事故发生而产生的利益,而损失保险不能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因在于损失保险以填补受害人损失为目的,此时加害人的赔偿义务与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构成损害赔偿义务的竟合,当一方义务的履行而使损害得到填补后,另一方的义务即归于消灭。但这并非损益相抵理论,而是为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提供依据。[1]314-315因为,虽然受害人取得的两种请求权具有相同的目的,但却有着不同的内容,因此加害人不得主张损益相抵。[2]除了上述理论分析外,从实务看,保险金不能适用于损益相抵的原因有二。第一,损益相抵无论如何不能使侵权责任的威慑功能落空。在使受害人双重获益和加害人免责的选择中,侵权损害赔偿必然选择前者,更何况,由于诉讼成本和赔偿范围的限制,受害人实际上得不到完全赔偿,其双重获益反而能弥补侵权责任制度在填补受害人损害上的先天缺陷。第二,虽然保险人的保险义务与加害人的赔偿义务具有相同的目的,但实质上,在侵权责任的双边结构中,损失保险的保险人与受害人具有共同的利益,一旦加害人因为受害人保险的存在而免责或减责,实际上会影响到保险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只有承认受害人的双重获益,保险人才能以不当得利为名,请求受害人返还已给付得保险金,从而使加害人成为一切损害赔偿得最终承担者,否则,损益相抵的结果只可能让保险人承担加害人的部分或全部责任,而使这种由受害者支付保险费并为其利益存在的保险反而成为加害人减轻责任的理由,这在法院、受害人和保险人看来,都是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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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上代位权收益超过保险赔款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物上代位权收益超过保险赔款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内容:物上代位权收益超过保险赔款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产生条件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那么物上代位权收益超过保险赔款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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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33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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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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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险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必要条件,否则不得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被保险人因保险危险发生时,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于被保险人,则被保险人损害在受领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已获补偿。那么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748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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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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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内容: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本文拟在简要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初步的探讨。债权人代位权的来源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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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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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内容:本文将通过不同的角度对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进行具体分析界定,从而对它在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以及再保险,不足额保险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那么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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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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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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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2.代位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假如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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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权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者间接诉权。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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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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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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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内容:理赔后,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以补偿保险公司的损失。那么,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有什么区别呢?所谓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中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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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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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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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内容:从此规定似乎可以理解为我国代位权制度并非保全债权的法律手段,而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变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为直接受偿这一根本性的变动,成了我国代位权制度与传统理论的主要差异。基于此,我国法律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判令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以抵消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并且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务关系消灭。也有利于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债权人的激励机制,与公平正义这一法律总的精神相吻合。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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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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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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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3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保险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当损害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受有损害,但也有可能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对于这种利益,是否应从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额度中扣除,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主张,一种为大陆法系的主张扣除的损益相抵原则;另一种为美国法上的否定扣除的平行来源规则。但这并非损益相抵理论,而是为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提供依据。那么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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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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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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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是什么

    内容:本文检取保险代位权争议的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围绕有关学者提出的废止保险代位权的理由,对应当保留保险代位权的观点进行论证。总体而言,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认为在现实中保险代位权的效果不甚明显,积极作用微乎其微,保险代位权对于保险公司几乎没有价值等几方面,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困难重重,代价很大。因而保险代位权的实行并没有达到降低保险费率的效果。其次,从被保险人的立场看,保险代位权的施行,剥夺了其依侵权事由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并且限制了其免除相对人责任的权利,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权利的践踏。那么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751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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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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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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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

    内容:新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对《保险法》的缺漏或不完善之处的补充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了。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所生之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具体到这类案子中,很显然受害人是债权人,而被保险人则充当着债务人的角色。那么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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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104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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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下和解对保险代位权有影响吗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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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私下和解对保险代位权有影响吗

    内容:私下和解对保险代位权有影响吗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受到双重补偿,不当得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分为物上代位与权利代位两种形式。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即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权利代位是指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在赔偿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追偿权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或受益人既可要求给付保险金,又可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保险人不因给付保险金而享有代位权。那么私下和解对保险代位权有影响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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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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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

    内容: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仅只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因此,在这种理论支撑下,我国保险法把代位追偿权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权,于是代位追偿权成了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斥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那么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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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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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内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保险代位权有什么作用《保险法》设置保险代位权的作用在于:1、被保险人受领保险金后,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转移于保险人,以免被保险人一边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一边又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在补偿损失外获不当得利,违反保险法上的“不当得利禁止原则”。那么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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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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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强制保险理赔追偿比例分析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保险公司强制保险理赔追偿比例分析

    内容: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是补偿对方的保险。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普遍认为是保险公司交强险追偿的依据,但对于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全额追偿,则有不同的认识。催天下小编认为,保险公司的追偿比例不应超过肇事司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用语是明确的。那么保险公司强制保险理赔追偿比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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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实效分析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保险代位权的实效分析

    内容:在两大法系,保险金都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不适用的结果是使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权或者使受害人取得双重赔偿,然而根据保险代位权的性质及其特性,该权利存在的最终结果是使加害人免责,从而使侵权责任的价值与功能落空。在现代大陆法系各国,该原则或者表现为立法的明文规定,或表现为判例和学说予以确认的一般性原则。但这并非损益相抵理论,而是为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提供依据。那么保险代位权的实效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82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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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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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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