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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黄东洁律师2022.02.07446人阅读
导读:

本文将通过不同的角度对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进行具体分析界定,从而对它在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以及再保险,不足额保险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那么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文将通过不同的角度对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进行具体分析界定,从而对它在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以及再保险,不足额保险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关于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论文提要】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但是,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国际上新的险种的诞生,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代位权的规定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现行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权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将它的适用范围只限定在财产保险中是否有所欠缺?本文将通过不同的角度对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进行具体分析界定,从而对它在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以及再保险,不足额保险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全文共8250字)

【关键词】保险代位权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不足额保险再保险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仅只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但是,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

一、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指的是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由于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不能够用金钱价值予以衡量;2、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已死亡,已无补偿的替代性可言,这与保险代位权所体现的填补损害原则相悖;3、更有学者认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上的专属性,不能任意转移。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

因此,在这种理论支撑下,我国保险法把代位追偿权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权,于是代位追偿权成了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斥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虽然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代位权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的部分,并在人身保险合同章节明确规定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人身保险合同也并非如以前所认为的那样,一概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并不都是不具有客观价值的,像医疗费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上就是以损害补偿原则为给付,具有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余地。例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涉及关于死亡的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权,较为合理;至于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中的医疗、分娩及住院等费用的给付,被保险人因此所支出的费用,性质上属于损害填补,有客观确定的数额可以依据,应该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权。

同时,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国际上新的险种的诞生,这种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的立法已经受到挑战,正如英国著名保险法学者克*克先生指出:“传统的分类还会继续起作用:生命险和事故险一般不视作补偿险。医疗费用保险和失能保险却被认为补偿保险。……如果合同有规定将诉权转让给承保人,那可以说,事故险在这个意义上是允许代位的。”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立法来看,代位追偿权并非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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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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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浅议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内容:浅议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债权人代位权可行使的权利并不应局限于合同之债或金钱之债,它可以是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权利和诉权,并且必要时得同时或先后代位行使债务人数个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及法律、法规特别限制的权利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代位权的客体限制或者扩张,仍应遵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担保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一并主张担保物权优先受偿。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那么浅议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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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有哪些行使范围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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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代位权有哪些行使范围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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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险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必要条件,否则不得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被保险人因保险危险发生时,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于被保险人,则被保险人损害在受领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已获补偿。那么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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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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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

    内容: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针对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我国保险立法者的固执与保险法学者的抨击形成尖锐的对立。寿险则因明显不具备补偿性而不存在保险代位权。英美法在法定代位权之外,还承认约定代位权,这也就是间接认可了当事人之间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来扩展保险代位权的范围。保险代位权在适用范围上的拓展和更为积极效率的行使即是此类方法。那么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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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

    内容: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仅只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因此,在这种理论支撑下,我国保险法把代位追偿权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权,于是代位追偿权成了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斥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那么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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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内容:本文将通过不同的角度对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进行具体分析界定,从而对它在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以及再保险,不足额保险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那么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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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内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无疑应当具备一般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四个基本条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代位权范围以保险补偿金额为限;损害赔偿的标的须一致。再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不以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实际履行保险给付或者赔偿义务为要件。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范围,自然不能超过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例如,英国法院的判例认为,再保险合同得以明示约定,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不承担超额给付责任,而将其保险给付责任限定于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额。那么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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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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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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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内容:二、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所谓保险人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财产保险当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错误等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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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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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

    内容: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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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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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及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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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及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内容:保险标的赔偿范围是指保险标的第三人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赔偿之日起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及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是怎样的呢?因此,对于过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二,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享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导致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才享有向该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及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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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如何行使代位追偿权以及追偿权的范围和方式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保险公司如何行使代位追偿权以及追偿权的范围和方式

    内容: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后,对负有民事责任的侵权人的过错责任行使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交强险追偿权的对象则应为无证驾驶人、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还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渠道: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再另行主张追偿权。那么保险公司如何行使代位追偿权以及追偿权的范围和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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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包括哪些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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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包括哪些

    内容:由此可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是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途径有多种,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的手段。在此,第三人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共同海损等;再次,海上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保险代位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那么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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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怎样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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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保险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怎样的

    内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可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保险人得代位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被保险人实际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金额范围也不完全一致。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只能选择代位侵权的损害赔偿直接追究相对方责任,而不能选择承运人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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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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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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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关系中代位权的范围,行使条件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务关系中代位权的范围,行使条件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债务关系中代位权的范围,行使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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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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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以及行使范围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以及行使范围

    内容: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依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确定其适用的时效。在此情形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的特别法的时效规定予以确定。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那么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以及行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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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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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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