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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包括哪些

陈明月律师2022.02.07699人阅读
导读:

由此可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是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途径有多种,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的手段。在此,第三人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共同海损等;再次,海上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保险代位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那么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此可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是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途径有多种,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的手段。在此,第三人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共同海损等;再次,海上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保险代位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关于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包括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

海上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时,能够行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方面的一切救济手段,可以采用被保险人得以向第三人行使求偿权的各种途径,包括协商、诉讼、仲裁等。

1、协商

协商是指争议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交涉谈判、互相让步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海上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可以同第三人协商,若第三人自觉履行债务,则海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利得以实现。

2、诉讼

当协商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时,保险人就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由于保险人的诉权来自于被保险人的诉权,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权利,海上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同时也就取得了原属于被保险人的诉权。但保险人代位取得的诉权与被保险人原有的诉权可能会有些细微的差别,如原告所在地不同。

3、仲裁

关于以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则较为复杂。《纽约公约》及我国《仲裁法》均要求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才能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之间在事先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和在争议发生后另外达成的仲裁协议书。

由此可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是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途径有多种,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的手段。其中诉讼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保险人要在诉讼时效内向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代位权成立后,保险人就可以直接向责任方进行求偿。

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1、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是海上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先决条件。首先,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在海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这是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必要条件;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即必须是第三人的行为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才有可能产生代位求偿权。在此,第三人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共同海损等;再次,海上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时,被保险人才享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移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赔偿保险金

这是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条件。保险人在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既可以选择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也可选择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此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表现为期待权。该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才能转化为既得权。《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享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应以实际支付赔偿保险金作为保险人是否取得及何时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唯一判断依据。

3、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该要件可作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额度条件。保险合同作为补偿合同,保险人不得从中牟利,所以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影响被保险人的其他权利。

保险代位权多长时间内行使

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性质上应当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第三人造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或为侵权责任,或为违约责任,被保险人以此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保险人的代位权虽源于保险法的直接规定或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但亦属此列。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险人的代位权受诉讼时效支配,并无疑义。支配保险代位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保险代位权因为时效完成,保险人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第三人行使其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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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内容:二、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所谓保险人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财产保险当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错误等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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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包括哪些

    内容: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1、纳税人欠缴税款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权利行使的及时性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的重要条件。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尚未到期之前,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并非必然减少其责任财产。税收代位权的客体不应仅局限于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而且应包含以一般财产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将税收代位权客体适当扩大化,将有利于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贯彻实施。那么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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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的成立与行使包括了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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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代位权的成立与行使包括了哪些内容

    内容:已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毫无疑问是合法、有效、确定的,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建议将代位权的请求数额界定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这就步及到代位权的效力,合同法规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代位权的成立与行使包括了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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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途径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若以债务人名义行使,就不存在代位问题,而属于代理制度的调整范围,这也是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一般代理制度之处。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在立法上自然也分为两种: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因其是本来事态的重申,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影响不大,故此法律对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事实上,允许代位权人以径行方式行使不仅具有法律依据,实践中亦能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效能。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途径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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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代位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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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代位权如何行使

    内容: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代位权如何行使原保险为不足额保险而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行使代位权:1、原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原则2、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受偿的原则对于原保险为足额保险,或者原保险为不足额保险但第三者应当并且能够赔偿全部损失时,若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无论被保险人是先向原保险人还是第三者索赔,均可以获得相当于全部损失的赔偿,这一点不存在争议。那么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代位权如何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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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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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

    内容:海上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类,毫无例外也有代位求偿制度。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向海上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二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质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为法定代位权。那么再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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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包括哪些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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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包括哪些

    内容:由此可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是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途径有多种,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的手段。在此,第三人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共同海损等;再次,海上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保险代位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那么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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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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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怎样的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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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保险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怎样的

    内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可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保险人得代位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被保险人实际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金额范围也不完全一致。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只能选择代位侵权的损害赔偿直接追究相对方责任,而不能选择承运人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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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内容:本文将通过不同的角度对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进行具体分析界定,从而对它在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以及再保险,不足额保险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那么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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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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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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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

    内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海上保险法上的代位求偿权,即在海上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行使求偿权的权利,那么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呢?海上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时,能够行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方面的一切救济手段,可以采用被保险人得以向第三人行使求偿权的各种途径,包括协商、诉讼、仲裁等。在《海诉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做出任何有针对性的诉讼程序上的规定。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己经提交仲裁的情况下,如不允许保险人参加仲裁,将使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无法行使。那么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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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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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行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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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行使途径

    内容:况且,当债权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第三人是否履行债务,全靠其自愿,同时,第三人得以对抗债务人的一切理由,都可以对抗债权人,因而不必担心会损害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行使途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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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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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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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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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内容:[摘要]海上货物运输货损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中,作为原告的保险公司对非保险事故的赔付,在被告提出明确、有效的抗辩时,保险公司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为此,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船务公司赔付货物损失440605.62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作为货物运输的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付440605.62元,根据《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依法代位行使求偿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得以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条款不承担保险金支付义务为由,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进行抗辩。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就代位求偿权的上诉理由如其答辩意见。那么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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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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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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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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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

    内容: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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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权的途径

    内容: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权的途径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取得。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②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委付通知,必须经保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这里应该区分的是,在代位追偿中,追偿金额如果大于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多余部分应该还给被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则应属于保险人。那么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权的途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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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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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一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内容:原告作为货物运输的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付440605.62元,根据《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依法代位行使求偿权。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就代位求偿权的上诉理由如其答辩意见。对此,《保险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一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760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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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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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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