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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

冯清琴律师2022.02.07937人阅读
导读:

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仅只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但是,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

保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

人们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利益,每一保险事故发生如导致保险人负给付义务,显然将减少保险人的资产,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不利于对全体投保人的保护。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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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挂靠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1、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2、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内容: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3.须债务陷于迟延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为客体,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适宜于行使代位权的权利,一般需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积极要件: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如果属于期待权或者一种权能,如所有权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则不能行使代位权。那么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13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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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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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为有下列成立条件:1、主体必须是法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赋予行政职能的主体;2、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3、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4、主体实施的行为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方面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方面

    内容: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方面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其适用的前提。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民法理论界对代位权的条件表述不一,称构成要件、成立要件、行使要件、适用要件等。事实上,代位权并非债的关系成立之时债权人即可行使的权利,在债的关系发生之时,债权人并未享有代位权,此等权利的享有需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而且债权人也并非一定须行使代位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债权人代位权要件问题,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那么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方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734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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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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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包括了: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三大方面。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增加而设的,因而其标的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将来存在的、非财产权均不能为代位权的标的。至于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是否有过错,有无其他原因,是否经债权人催告,均在所不问。但是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虽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未届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55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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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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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哪些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前已述及,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该条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金钱之债。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催告、催交的行为,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就会发生重复诉讼。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对债务人的清偿请求尚不能成立,怎么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呢所以,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两个债权都已经到期才可。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哪些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756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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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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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以及成立要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以及成立要件

    内容: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部分权利。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以及成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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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25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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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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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具有迟延履行、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行为。债权的保全期限一般是三年,在三年的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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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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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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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谁承担,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谁承担,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那么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谁承担,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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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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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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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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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债权的利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务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其中,债权人代位权主要有以下成立要件: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经过债权人的催告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以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的,只有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再加上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才能行使。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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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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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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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再次,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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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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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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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满足哪些要件代位权才会成立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法律规定满足哪些要件代位权才会成立

    内容:法律规定满足哪些要件代位权才会成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3.须债务陷于迟延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代位权作为依附于债权的从权利,其成立以债权的合法存在为前提条件。但根据我国合同法73条的规定,我国仅承认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客体,《解释(一)》第13条进一步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附延缓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前,效力还没有发生,自无代位权成立行使的可能性。此规定实际明确了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为要件。那么法律规定满足哪些要件代位权才会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788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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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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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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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财产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

    内容: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那么财产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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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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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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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对于代位权的处分权是否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限制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务人对于代位权的处分权是否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限制

    内容:债务人对于代位权的处分权是否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限制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那么债务人对于代位权的处分权是否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754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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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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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内容: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那么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737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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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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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哪些构成要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哪些构成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再次,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哪些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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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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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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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

    内容: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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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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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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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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