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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李楠楠律师2022.02.07233人阅读
导读: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那么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除了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以准备工作:(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有:(1)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7)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需要注意,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所有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参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并发言,但无表决权。【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十六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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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需要行使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

    内容: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依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法院主持召开,其基本模式仍旧是法院主导的传统诉讼构造,债权人和破产清算组相当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而新破产法突出债权人权利自治,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法院负责首次债权人的召集。众所周知,会议主持人与会议召集人的地位是不同的,换言之,在新破产法视野下,法院在债权人会议上,已由原来的主角转换为配角,其功能更多地表现为组织者和服务者。那么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066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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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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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哪些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哪些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内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那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哪些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7101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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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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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组织召开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组织召开

    内容: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那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组织召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763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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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要如何进行召开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权人会议要如何进行召开

    内容:债权人会议要如何进行召开企业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那么债权人会议要如何进行召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715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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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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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大会会议时间需要提前20天通知,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内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那么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723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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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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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内容: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它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情况。但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或者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能对其利益产生消极影响的应当除外。债权人出席会议与否,法律不应加以限制。那么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22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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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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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破产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

    内容: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2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那么破产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1113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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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债权人会议法院如何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人会议法院如何做

    内容: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那么债权人会议法院如何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719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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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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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有哪些程序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有哪些程序

    内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有哪些程序企业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那么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有哪些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733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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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形式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形式

    内容: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那么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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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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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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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内容:债权人会议对外,它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处益,同清算组和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对内,它是债权人的自治组织,负责协调、处理债权人之间利益问题。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的债权额、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以及其它重要决议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只有严格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才能使破产案件顺利审结。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众说纷云,笔者认为债权人会议是依法成立,并在人民法院领导下,集中体现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一个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那么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099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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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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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有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债权人会议一般开几次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债权人会议一般开几次

    内容: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那么债权人会议一般开几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740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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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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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内容: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法院在管理人的选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对于债权人会议的申请,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将解任原管理人,另行指定管理人,但债权人会议不得直接自行选任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向债权人会议提出辞职,由债权人会议研究是否批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这项决定权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公告,重整计划正式生效。那么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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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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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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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什么

    内容: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什么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实现及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行使为目的,以方便破产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为必要。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那么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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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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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最新的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最新的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内容: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投票表决,不区分组别,亦不剔除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债权人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的,表决票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统计。债权人会议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的,管理人在规定的截止日届满后召集债权人委员会或主要的债权人代表开会,并在他们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票的统计。那么最新的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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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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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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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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