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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代位权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

李孟阳律师2022.02.07807人阅读
导读:

撤销权,代位权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二者在案件中如何适用需要看是否满足二者的成立条件。毛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本案中,毛某在还款期届满后,在王某多次催要情况下,未作清偿。那么撤销权,代位权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撤销权,代位权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二者在案件中如何适用需要看是否满足二者的成立条件。毛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本案中,毛某在还款期届满后,在王某多次催要情况下,未作清偿。关于撤销权,代位权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撤销权,代位权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二者在案件中如何适用需要看是否满足二者的成立条件。

案情:

毛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王某借款2.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毛某为王某出具了。毛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毛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地板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无支付能力。王某多次催要,毛某无法清偿欠款。某日,王某又向毛某催债,恰有方某找毛某还款,毛某将话题扯开,进行掩饰。王某经了解,原来毛某数年前曾借给方某1.5万元作经营资金,现本息已达2万余元。毛某认为收回这2万余元也还不清债,故欲放弃这一债权,给方某作经营资金,日后自己入股共同经营,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毛某以此款清偿债务。毛某辩称该债权已经放弃,无法清偿债务,但没有证据。

分歧:处理本案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毛某对其享有债权,可以依自己的意志支配,完全有放弃的权利。虽然他还没有放弃自己债权的明确表示,但是该权利是他自己的权利,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由他自己决定,他没有行使这一债权,又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可判决毛某承担偿付债务的责任,无法偿付的问题,放到执行程序中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不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确实是债权人的权利,但是如果不行使这一债权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那么这种不行使也是不允许的,法院可以依照债权人代位权,判决王某代位权行使毛某的债权,用方某的应付欠款偿付王某的债权。

点评: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义务已陷于迟延

王某与毛某之间的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并且从王某向毛某提供借款后生效,此有毛某出具的欠条为证。借款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的债权应得到保护,毛某到期应偿还借款本息。

本案中,毛某在还款期届满后,在王某多次催要情况下,未作清偿。毛某由于违法经营受罚及市场判断的失误导致其清偿能力受限,但此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事由。因此毛某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王某可依法撤销毛某放弃对方某到期债权的行为

本案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毛某应积极融通资金,以增强其履行能力,而行使对第三人方某的到期债权正合此目的。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自由处分其权利,但自身权利的行使不得有害于他人的合法利益。毛某在自身已陷于履行迟延的情况下,放弃对方某的到期债权,势必造成第三人方某与债权人王某的利益失衡,形成社会不公。如此不公正局面为法律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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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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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以消极行为不增加其应有债权;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以积极行为减少责任财产。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那么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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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那么债权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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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何区别二者构成要件不同、目的不同、主观过错不同、诉讼时效不同两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3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那么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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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和撤销权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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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和撤销权什么意思

    内容: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终止合同。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那么代位权和撤销权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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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代位权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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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撤销权,代位权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

    内容:撤销权,代位权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二者在案件中如何适用需要看是否满足二者的成立条件。毛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本案中,毛某在还款期届满后,在王某多次催要情况下,未作清偿。那么撤销权,代位权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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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可以保全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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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可以保全债务吗

    内容: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可以保全债务吗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可以保全债务的,两者在适用目的方面相同,都是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可以保全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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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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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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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和代位权有什么区别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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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撤销权和代位权有什么区别

    内容: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那么撤销权和代位权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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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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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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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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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物上代位权的委付条件具体是什么

    内容:物上代位权的委付条件具体是什么1、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一切权利义务两重内容,所以要求必须是在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而在我国海上保险实践中,委付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进行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而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进行委付,否则容易产生纠纷。但如果保险标的是由一组可分割的独立标的组成,当只有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时,可仅就该部分标的申请委付。那么物上代位权的委付条件具体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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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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