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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什么范围

王熙律师2022.02.07272人阅读
导读:

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什么范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在适用代位执行程序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把握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该单位或个人对被执行人原本无债务,基于债务转让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债务。那么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什么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什么范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在适用代位执行程序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把握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该单位或个人对被执行人原本无债务,基于债务转让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债务。关于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什么范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什么范围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在适用代位执行程序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把握

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

二、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

第一,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与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区别。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第三人属法律上的诉讼参与人。而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本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是由于他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这种第三人从诉讼过程中看属于案外人。

第二,代位执行与持有财物或票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区别。前者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后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或票证没有所有权,只是一种占有、使用或保管关系,而且该项财物或票证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必须交付的。对于后者,人民法院应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令其交出,不象前者那样,非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不可。第三,代位执行与执行中的债务转让的区别。执行中的债务转让是指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追认,被执行人将其被执行债务转让给案外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承担清偿责任。该单位或个人对被执行人原本无债务,基于债务转让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债务。当其不依债务转让协议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可依债务转让协议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强制债务接受者清偿债务,这时该单位或个人基于债务转让变成了被执行人。

三、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贯彻有限原则,禁止进行复代位执行。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无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关系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反而造成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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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3、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4、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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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如下: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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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内容: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看前面已经有五位热心网友回复了,但是大部分都答复应该由该三叔和其他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继承,原因是其他兄弟姐妹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只有一位提到继承人应该只有“三叔”一个人。据此规定,本次咨询者所提到的是被继承人无子女,根本就不会涉及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适用代位继承。那么从继承法的角度讲,现在这个三叔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了。那么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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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什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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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是否适用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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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继承是否适用于遗嘱继承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从法理上讲,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所派生出来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形式,又称之为间接继承。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份额,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这是对法定继承的补充,与遗嘱继承在性质、范围、条件等方面是不同的。我国《继承法》规定,只有法定继承才能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不能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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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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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内容:在保险事故中,代位求偿权就是其中提到的概念。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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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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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

    内容: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针对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我国保险立法者的固执与保险法学者的抨击形成尖锐的对立。寿险则因明显不具备补偿性而不存在保险代位权。英美法在法定代位权之外,还承认约定代位权,这也就是间接认可了当事人之间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来扩展保险代位权的范围。保险代位权在适用范围上的拓展和更为积极效率的行使即是此类方法。那么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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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代位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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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论代位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

    内容:代位执行也称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极端的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就立即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显然于法不符。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应当要立足于对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那么论代位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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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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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内容:《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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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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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内容: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本文拟在简要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初步的探讨。债权人代位权的来源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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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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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

    内容: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面对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徒具空架的现状,本文不拟局限于对制度机体细枝末节的推敲,而欲在对两大法系的制度原理梳理和整合的基础上,探讨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定位、性质及适用范围的问题,以期构筑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理论根基。而且在保险人弃权情形下,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也不违背保险法的规定。那么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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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合同保全制度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内容:以下主要是催天下小编为大家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介绍合同保全制度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是什么?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实现。④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例如,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有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因此,代位权的行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②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金钱为限。那么合同保全制度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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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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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

    内容: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制度,其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应注意问题(一)、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有下面几点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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