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程序应注意哪些问题
导读:
根据上述同一规定的第六十二至六十九条,代位执行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必须由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给第三人;②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代位执行程序应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上述同一规定的第六十二至六十九条,代位执行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必须由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给第三人;②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关于代位执行程序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代位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代位执行必须依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进行。
根据上述同一规定的第六十二至六十九条,代位执行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必须由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给第三人;
②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③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④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⑤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⑥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⑦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⑧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其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⑨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应包含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