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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

张旭律师2022.02.07575人阅读
导读:

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那么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关于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

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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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这属于忠诚协议
  • 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只是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常态而已。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财产之外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也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934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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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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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只是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常态而已。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财产之外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也不为法律所禁止。笔者认为,同样应当形成个人债务。因为是否将个人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由财产所有人自主决定。那么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990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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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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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的借条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偿还呢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夫妻之间的借条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偿还呢

    内容:生活中对于夫妻之间的借条我国现行法律是认定有效力的。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再次,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最后,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出借方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夫妻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针对婚内夫妻之间打借条一定要谨慎,这个是具有法律责任的。那么夫妻之间的借条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偿还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943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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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有哪些

    内容: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有哪些一、关于案由问题大家都知道,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两个诉。因此,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否是合法的两个债权关系,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首要条件。那么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747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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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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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借据有效。根据有关法律,这是一方的债务,离婚时无需分割。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
  • 夫妻之间的房屋产权归属可以存在哪些类型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夫妻之间的房屋产权归属可以存在哪些类型

    内容:如果此时夫妻双方就房屋的归属做出了书面约定,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已经登记后,即使双方将其约定为共有财产,但双方均未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的,则视为物权没有发生变动,登记机关没有义务审查该宗房产是否为共有产,仍然将其作为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一方处置即可。那么夫妻之间的房屋产权归属可以存在哪些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2910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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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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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夫妻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夫妻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内容: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至2011年3月,双方仍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被告王*铭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而且,原、被告离婚后共同居住期间,被告的存折和银行卡放在家中,原告经常拿被告的银行卡(存折)领取存款,被告发现后多次叫她归还。原告遂从中国银行帐户转帐40000元归还给被告,并不是原告将钱借给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依法查明原、被告的实发工资,经对比,原告的工资收入远低于被告的工资收入。那么离婚夫妻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152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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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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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打的欠条法律效力如何?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夫妻之间打的欠条法律效力如何?

    内容:比如有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玩游戏,输的一方给赢的一方写了一张100万的欠条,后来两人离婚,赢得一方拿着欠条要求对方履行,这种欠条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就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这时如果继续认定欠条的效力,让出具欠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如不认定为有效,就否认了夫妻一方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的存在,使夫妻约定财产制丧失其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从贯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角度出发,夫妻间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有效。那么夫妻之间打的欠条法律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952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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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有婚外情可以起诉。如果夫妻关系破裂,法院将决定离婚。根据有关法律,法院判决离婚后无需领取离婚证明。诉讼离婚不需要冷静期。
  • 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内容: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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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155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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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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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是否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民法典中是否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内容:民法典中是否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最新《民法典》中规定了,夫妻之间具有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具有以下特点: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产生,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的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互负扶养义务,对保障夫妻正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和缺泛生活来源,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等原因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均可以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向另一方要求其履行扶养义务。那么民法典中是否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290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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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扶养费纠纷的规定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夫妻之间扶养费纠纷的规定

    内容:夫妻扶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致使其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而另一方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也没有时配偶给予生活上的帮助。《婚姻法》第20条规定,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存在的扶养义务以及一方不履行该义务时对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于《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仅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因此,法院在处理具体个案时,自由裁量的权限较大。换言之,在适用婚姻法处理关于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的案件中,既要考虑提出扶养诉求一方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兼顾对方的履行能力。那么夫妻之间扶养费纠纷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2882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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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内容: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与其它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仅限于财产的归属问题,不能对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及相互之间的遗产继承问题作出约定。那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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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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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

    内容: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那么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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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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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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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打的欠条有效吗?离婚时怎么偿还?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夫妻之间打的欠条有效吗?离婚时怎么偿还?

    内容: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借条是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重要依据,因此社会上有些夫妻为了开玩笑或是哄对方开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条,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一旦双方感情不和离婚或发生重大分歧时,往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二、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首先,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再次,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最后,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欠条体现的正是原告的债权和被告的债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所借的财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

    周春花律师
    2023.07.21103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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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内容: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故代位权诉讼的原告的处分权应当是有限的,凡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原告不宜实施,也不能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调解。该抗辩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前发生的抗辩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后出现的抗辩事由,如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动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的权利消灭等。因为代位权诉讼,实际上是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法院审理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与代位权诉讼没有牵连。那么代位权诉讼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745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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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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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签了离婚协议公证后可以反悔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夫妻之间签了离婚协议公证后可以反悔吗

    内容:徐某要求佟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佟某拒绝办理,并诉至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佟某与徐某已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徐某偿还。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佟某与徐某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佟某的诉讼请求。那么夫妻之间签了离婚协议公证后可以反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12919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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