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导读:
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的启示一、基本案情xxxx年x月x日,某某法院受理xxx等人起诉xxx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并以查封xxx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为由向某某征收办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冻结xxx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2500万元。xxxx年x月,xxxx等人又以xxxx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向某某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起诉了某某征收办、某某政府。经过全面的对接和细致的阅卷工作,我们充分了解了该案的案情,掌握了该案关联案件的相关情况,调查了xxx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那么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带给我们什么启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的启示一、基本案情xxxx年x月x日,某某法院受理xxx等人起诉xxx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并以查封xxx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为由向某某征收办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冻结xxx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2500万元。xxxx年x月,xxxx等人又以xxxx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向某某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起诉了某某征收办、某某政府。经过全面的对接和细致的阅卷工作,我们充分了解了该案的案情,掌握了该案关联案件的相关情况,调查了xxx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关于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带给我们什么启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的启示
一、基本案情
xxxx年x月x日,某某法院受理xxx等人起诉xxx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并以查封xxx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为由向某某征收办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冻结xxx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2500万元。
xxxx年x月x日,某某法院又以同一理由,向区征收办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将冻结xxxx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数额由2500万元变更为4000万元。
xxxx年x月xx日,某某征收办与xxxxx有限公司签订了《xxxx改造整治工程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协议(货币)》,征收了xxxx有限公司建筑面积为3081.75平方米的房屋,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5052.05平方米,征收补偿款(含奖励、补助)共计4486.5545万元。因某某法院已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xxxx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4000万元。为此,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备注条款特别约定,xxxx有限公司的征收补偿款4000万元按x某某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予以冻结,具体付款事宜各方另行协商。
xxxx年x月xx日,xxxx等人以xxxx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向某某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x某某法院受理了xxxx等人的申请,扣划了某某征收办4000万元房屋征收专项资金。
xxxx年x月,xxxx等人又以xxxx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向某某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起诉了某某征收办、某某政府。
二、律师代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组成专案律师小组,并就案件相关事宜先后四次赴xx人民法院与相关办案法官对接。对接过程中,xxx人民法院分别安排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的不同办案人员与我们进行对接,增加了我们了解案情的难度。经过全面的对接和细致的阅卷工作,我们充分了解了该案的案情,掌握了该案关联案件(xxx等人诉xxxx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的相关情况,调查了xxx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
结合实地调查和案件对接情况,专案律师小组梳理出三个工作重点:一是,及时进行工作汇报并出具法律意见。鉴于本案案涉主体较多,法律关系与关联案件互有交叉,案件办理难度较大,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应将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及对策建议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委托人进行书面汇报,并制作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意见。二是,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专案律师小组在第一时间制作了管辖权异议书、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财产保全异议书、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为案件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与关联单位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努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诉求。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xxxx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存在诸多程序合法性问题,我们及时向xxxx高级人民法院和xxx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xx人民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汇报材料,积极向xxx人民法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尽可能地对审判机关施加压力,为案件营造合法公正的审判环境。
在债权人代位权一案有序开展的同时,我们收到了委托人转发的xxx等人的信访材料,为了妥善化解信访矛盾并合理应对信访人的信访诉求,我们及时制作了信访回复材料,并多次与xxx进行电话沟通,一方面我们对其信访诉求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回复,另一方面告知其诉讼请求应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通过以上工作,妥善安抚了xxx等人的情绪。
司法解释
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范围及代位权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具体条例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职能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第一,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他人没有权利存在或者曾经存在的权利已行使完毕,债权人则失去代位行使的权利,就无法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学者认为《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权行使。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范围及代位权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符合一定条件,要确保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而且向第三人求偿的债务仅限于自身对债务人的债权。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