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代位权指的是什么,代位权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吗
导读:
债权人为行使此种债权代位权,以自己为原告,而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债务人应对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此种诉讼乃学说上所谓的债权人代位诉讼。代位权正是法律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后设立的制度。因此,代位诉讼即法定诉讼担当,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为适格当事人。代位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债权人可代位债务人行使诉权的条件的规定,合乎此条件的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的诉权,换言之,只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才可以成为代位诉讼的合格当事人(即原告)。那么所谓代位权指的是什么,代位权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为行使此种债权代位权,以自己为原告,而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债务人应对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此种诉讼乃学说上所谓的债权人代位诉讼。代位权正是法律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后设立的制度。因此,代位诉讼即法定诉讼担当,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为适格当事人。代位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债权人可代位债务人行使诉权的条件的规定,合乎此条件的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的诉权,换言之,只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才可以成为代位诉讼的合格当事人(即原告)。关于所谓代位权指的是什么,代位权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什么
一、代位权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为行使此种债权代位权,以自己为原告,而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债务人应对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此种诉讼乃学说上所谓的债权人代位诉讼。
任何实体法的条文总表现为一般的规范命题,其具体内容必须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处理才能显示出来。换言之,实体法的内容往往并非事先被预定了的不变的价值,而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的进行在一般规范命题框架内逐渐形成。
代位权制度的内在价值同样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即代位诉讼来实现与展开。但由于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我国民法典在总体上忽视程序机制,将诉讼程序统统交给民事诉讼法去规定,切断了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内在的有机联系。
二、代位权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吗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因此可以肯定的第一点就是,代位权人并非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是代理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然可以达到增加债务人财产的效果,但债权人行使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此种权利。其次,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是一种法定的债权的权能。
它非源自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必须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因为,在贯彻“私法自治”理念的社会,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他人干涉乃民法的基本原则。债务人是否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其自由的意思,债权人不得干涉。但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在法律上既然已经成为保障债权的责任财产,为保障交易的安全,债务人对此项财产之处分又不得不受到限制。
代位权正是法律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后设立的制度。第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不是请求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与一般的民事实体权利有所不同,行使此种权利经由诉讼程序(代位诉讼)所得的判决效力不及于代位权人而及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
此种“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第三人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因职务上或其他特殊原因,对他人的权利义务实施管理处分权,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情形,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称为“法定诉讼担当”,作为法定诉讼担当的人是适格当事人。因此,代位诉讼即法定诉讼担当,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为适格当事人。
代位权尽管被规定在民事实体法中,但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代位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债权人可代位债务人行使诉权的条件的规定,合乎此条件的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的诉权,换言之,只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才可以成为代位诉讼的合格当事人(即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