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经济来源成年在校生为他人债务保证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导读:
无经济来源成年在校生为他人债务保证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不禁止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公民为他为债务保证,并且规定保证人不得以无代偿能力而要求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无经济来源成年在校生为他人债务保证,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无经济来源成年在校生为他人债务保证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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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济来源成年在校生为他人债务保证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担保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不禁止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公民为他为债务保证,并且规定保证人不得以无代偿能力而要求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无经济来源成年在校生为他人债务保证,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